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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在教育活动中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幼儿在教育期间受到的损害,根据侵权人来自园内和园外而有所区别,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会有不同.幼儿园在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因此应当在教学活动中加强管理,规范教学,从而避免出现教育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发生,为幼儿提供安全、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