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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且各有优势,但目前世界各国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却各不相同。本文通过对国内外PE组织形式选择的经验总结,希望能对我国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PE组织形式有所贡献。
关键词:PE 组织形式选择 启示
一、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美国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ARD采取的便是公司制,此后又出现了大量公司制PE,但由于法律和高额税赋原因,制约了其在美国的发展。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有限合伙制因不受1940年《美国投资法》的限制,基金资金来源的主体更多元化,并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业绩挂钩的高额薪酬,这种管理和制度优势,使其迅速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而英国的PE从1945 年开始就一直是公司制,当时由英格兰银行和一些主要的清算银行成立了一家公司制PE即工业投资者公司。上世纪 80年代曾出现过一批有限合伙制PE,但因法律限制以及不得随意退伙的规定,使得该种方式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直到1995年英国推出了创业投资信托,与英国发达的信托制度和政策导向相匹配,成为英国PE的主流方式。德国和日本PE发展较英美国家晚,在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方式时,政府的干预起着重大作用,显得相对保守。同时两国是大陆法系,公司制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基本采取公司制。
二、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PE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早在1992年前后,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加快,放松了对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的限制,但由于政策体制不健全、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导致其以失败而告终。2000年前后,大量国际私募资本再次进入我国。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当时股票市场上既没有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块也尚未建立,私募资本投资后的退出渠道有很大障碍,这批投资基金最终也以失败收场。2004年9月,美国最大的PE--新桥资本收购了深圳发展银行17.89%的股权,并成为深发展的第一大股东,标志着大型国际私募基金开始大举进入我国市场。2004年末,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联合其他投资公司收购哈药集团55%的股权,成为第一宗国际并购资本收购我国大型国企的案例。我国私募股权市场逐渐活跃,PE在各个领域进行投资,并帮助企业成功上市。通过结合国情和社会文化环境,我国对PE进行了本土化的创新,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投资基金。2006年12月,国家发改委批复成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为我国第一家私募产业投资基金。2007年,广东核电新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四川绵阳高科技基金、山西能源基金、中新高科技产业投资基金5家产业基金也获发改委批准成立。
总之,我国的PE的组织形式大体可分为四种: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和混合制。 第一类公司制,我国早期成立的民营创投公司大多为公司制,大多主要进行风险投资,所以它们大多是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成立的,其中第六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第二类有限合伙制,在《合伙企业法》修订前,国内就有一些投资机构采用在境外注册组建合伙型PE。新《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制企业的认可给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化运作带来了希望,但我国对有限合伙制企业在设立条件、税收、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和完善,所以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以推动有限合伙制企业在我国的发展。第三类信托型,我国关于信托型PE的立法比较充分。许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也正在积极运作信托资产管理,并将一部分资金投向私募股权,具有信托型PE的特性。第四类混合型,我国许多PE基金的法律设立形式是固定的,但其具体运作形式并不是固定的。如渤海产业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属于信托(契约)型,在组织上通过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订立契约实现。但是渤海产业基金的管理人——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其78%的股份属于基金出资人,且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名为契约型,实际上就是公司型。
三、 国内外PE组织形式选择存在差异的启示
各国的PE的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是由于各国、地区PE的历史发展阶段、文化背景以及法律体系的不同。其中影响最为重大的便是法律,而这与各国文化背景的不同有着很深远的关系。美国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是因为美国的创新精神和风险精神以及美国信用体系发达。美国创新精神使美国不断探索新的组织方式,并最终选择有限合伙制,风险精神使得美国基金管理人更愿意接受高收益和高风险,而美国发达的信用体系对基金管理人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一方面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盈利时获得高收益和亏损时承担高风险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形成了声誉机制,迫使基金管理人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努力、勤勉工作,保持自己良好的声誉。英国主要采取信托制是因为:英国是信托制度非常发达的国家,早在英国开拓殖民地时期,英国的商人就通过募集资金交由职业航海家开拓殖民地,打开海上贸易市场。所以信托在英国有很深的文化根基。同时英国人相对保守,在实施有限合伙时制定严格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导致私募基金发展较慢,最终才选择的是具有公司性质的信托制。德国人纪律性很强的国家,属于大陆法系。他们相对比较保守,所以在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也采取的是相对有制度优势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但引入了信托的一些治理机制。而中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大好机遇时期,所以中国人既保守,又善于学习模仿。
纵观全球各国和地区,基本上没有纯粹的单一类型的PE,大部分都是对各种类型的综合,提取各种类型的优势,并结合自身的一些特殊环境进行制度上的创新。综上所述,只有把本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体系及经济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才能选出适合本国PE发展的组织形式,才能促进PE在本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程凤朝,美国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启示,天津经济,2007
[2]柳志伟,基金业立法和发展:比较与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PE 组织形式选择 启示
一、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美国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ARD采取的便是公司制,此后又出现了大量公司制PE,但由于法律和高额税赋原因,制约了其在美国的发展。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有限合伙制因不受1940年《美国投资法》的限制,基金资金来源的主体更多元化,并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业绩挂钩的高额薪酬,这种管理和制度优势,使其迅速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而英国的PE从1945 年开始就一直是公司制,当时由英格兰银行和一些主要的清算银行成立了一家公司制PE即工业投资者公司。上世纪 80年代曾出现过一批有限合伙制PE,但因法律限制以及不得随意退伙的规定,使得该种方式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直到1995年英国推出了创业投资信托,与英国发达的信托制度和政策导向相匹配,成为英国PE的主流方式。德国和日本PE发展较英美国家晚,在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方式时,政府的干预起着重大作用,显得相对保守。同时两国是大陆法系,公司制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基本采取公司制。
二、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PE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早在1992年前后,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加快,放松了对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的限制,但由于政策体制不健全、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导致其以失败而告终。2000年前后,大量国际私募资本再次进入我国。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当时股票市场上既没有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块也尚未建立,私募资本投资后的退出渠道有很大障碍,这批投资基金最终也以失败收场。2004年9月,美国最大的PE--新桥资本收购了深圳发展银行17.89%的股权,并成为深发展的第一大股东,标志着大型国际私募基金开始大举进入我国市场。2004年末,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联合其他投资公司收购哈药集团55%的股权,成为第一宗国际并购资本收购我国大型国企的案例。我国私募股权市场逐渐活跃,PE在各个领域进行投资,并帮助企业成功上市。通过结合国情和社会文化环境,我国对PE进行了本土化的创新,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投资基金。2006年12月,国家发改委批复成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为我国第一家私募产业投资基金。2007年,广东核电新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四川绵阳高科技基金、山西能源基金、中新高科技产业投资基金5家产业基金也获发改委批准成立。
总之,我国的PE的组织形式大体可分为四种: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和混合制。 第一类公司制,我国早期成立的民营创投公司大多为公司制,大多主要进行风险投资,所以它们大多是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成立的,其中第六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第二类有限合伙制,在《合伙企业法》修订前,国内就有一些投资机构采用在境外注册组建合伙型PE。新《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制企业的认可给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化运作带来了希望,但我国对有限合伙制企业在设立条件、税收、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和完善,所以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以推动有限合伙制企业在我国的发展。第三类信托型,我国关于信托型PE的立法比较充分。许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也正在积极运作信托资产管理,并将一部分资金投向私募股权,具有信托型PE的特性。第四类混合型,我国许多PE基金的法律设立形式是固定的,但其具体运作形式并不是固定的。如渤海产业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属于信托(契约)型,在组织上通过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订立契约实现。但是渤海产业基金的管理人——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其78%的股份属于基金出资人,且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名为契约型,实际上就是公司型。
三、 国内外PE组织形式选择存在差异的启示
各国的PE的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是由于各国、地区PE的历史发展阶段、文化背景以及法律体系的不同。其中影响最为重大的便是法律,而这与各国文化背景的不同有着很深远的关系。美国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是因为美国的创新精神和风险精神以及美国信用体系发达。美国创新精神使美国不断探索新的组织方式,并最终选择有限合伙制,风险精神使得美国基金管理人更愿意接受高收益和高风险,而美国发达的信用体系对基金管理人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一方面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盈利时获得高收益和亏损时承担高风险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形成了声誉机制,迫使基金管理人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努力、勤勉工作,保持自己良好的声誉。英国主要采取信托制是因为:英国是信托制度非常发达的国家,早在英国开拓殖民地时期,英国的商人就通过募集资金交由职业航海家开拓殖民地,打开海上贸易市场。所以信托在英国有很深的文化根基。同时英国人相对保守,在实施有限合伙时制定严格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导致私募基金发展较慢,最终才选择的是具有公司性质的信托制。德国人纪律性很强的国家,属于大陆法系。他们相对比较保守,所以在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也采取的是相对有制度优势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但引入了信托的一些治理机制。而中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大好机遇时期,所以中国人既保守,又善于学习模仿。
纵观全球各国和地区,基本上没有纯粹的单一类型的PE,大部分都是对各种类型的综合,提取各种类型的优势,并结合自身的一些特殊环境进行制度上的创新。综上所述,只有把本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体系及经济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才能选出适合本国PE发展的组织形式,才能促进PE在本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程凤朝,美国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启示,天津经济,2007
[2]柳志伟,基金业立法和发展:比较与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