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诉法修改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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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刑诉法修改对加大惩治职务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势必对自侦工作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认真思考,积极应对。
  一、刑诉法的修改,自侦部门将面临新的挑战:
  1、侦查难度加大。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将辩护人身份提前至侦查阶段,并且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等内容,今后我们必须同时面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不可避免地有些律师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就会为其出谋划策,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主意,这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想进一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增加,翻供的可能性增加。
  2、取证难度加大。新刑诉法将辩护人身份提前至侦查阶段,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初查阶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合法有效、无瑕疵;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确立对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定罪的落后侦查模式提出了挑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使言词证据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这一系列的规定无疑都增加了自侦部门侦查取证的难度,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
  二、自侦工作应如何更好适应新刑诉法规定:
  1、转变办案模式,加大自侦案件的初查力度。新刑诉法对自侦侦查工作一个比较重要的影响就是其在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再加上律师作为辩护人上提至侦查阶段,给基层自侦部门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这就要求基层自侦部门要摒弃以往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转变办案模式,将工作的中心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转移到对证人证言、物证的搜集上。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加强自侦案件初查工作的力度,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强化初查阶段的方法、谋略、措施的应用,充分利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时间上的主动权,扎实工作、取证前移,争取赶在律师介入案件前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尤其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证据,使初查工作精细到位。
  2、充分有效利用技术侦查权,加强与公安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主要是因为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该条规定为自侦部门增加了技术侦查的手段。虽然使用该手段具有极大的程序限制,但是如果运用得当能够极大的缩短自侦案件的查办效率。该条规定虽未明确指出执行机关,但是依据现有侦查力量来看应是公安、国安部门。不过基层检察机关与国安部门联系较少,因此应与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协作,有效的利用技术侦查手段,提升办案效果。
  3、加强与证人、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制度作出了规定,将主要证人推到了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前線,这种情况自侦部门要注意防止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可能因为人情、打击报复或其他因素不证甚至是推翻关键证言导致原本在侦查、起诉阶段查处自侦案件很顺利到审判阶段却功亏一篑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要求我们基层自侦部门干警要重视在办案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与证人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其证言是否可能发生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高关键证据的稳定性。同时我们还要处理好与律师的合作关系,促使其在积极听取我们检察机关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要求其行业自律的建议,对少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认真严肃查处,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4、加强对新刑诉法的学习,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一是加强新刑诉法学习。认真参加全国检察机关新刑诉法网络培训每一阶段的学习培训,认真听取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检察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全国知名专家、教授的高水平授课,采取集中学习与局内重点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与专家授课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干警相互交流讨论相结合等方式,保证全体自侦部门人员对新刑诉的修改得到重点培训,掌握透彻。二是转变执法理念,提高业务水平。面对新刑诉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自侦部门要进一步吃透法律精神、增强业务素质,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侦查模式和办案思路要进一步转变,要尽快摆脱“由供到证”的传统模式,进一步规范取证方式和执法行为,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不断提高侦查能力,切实提升自侦侦查工作水平。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江西 萍乡 3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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