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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订作出了重大改革,此次改革受到了广泛好评.这一改革也引发了作者对现行《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差额填补责任的反思.文章在以下四大理由:此责任制度的负面影响、虚幻的资本信用、其与此次修法精神不相吻合和其法理依据难以立足的基础上,提出不同于以往学者主张完善该责任制度的观点,即应当废除我国《公司法》中的差额填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