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在互联网
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上
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保持一定的
前瞻性、灵活性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范围内,知识产权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它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多边贸易体系的协定。企事业单位在研究WTO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的时候,一定注意要将学习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结合起来。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是与TRIPS协议相接轨的法律。
互联网的成功是20世纪后半叶人类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互联网作为新经济、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一个要素,为全球经济发展和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一个平台,它使全球信息资源共享成为可能。互联网在全世界得到迅猛发展,当前突出的问题是互联网信息的社会公众获取与互联网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出现了诸如通过互联网进行软件盗版等新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要研究课题。从目前作品搭载到互联网上传播的情况来看,在著作权方面,基本处于务虚无序状态,网上作品很容易被擅自下载,然后以出版发行的方式营利。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好像任何作品都可以上网,并可以免费。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对互联网传播作品做出具体规定。
流动介质的知识产权
互联网上出现并不断“流动”着的文字、图像、声音,从根本上说,是数字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所谓数字化,就是把消息转化成二进制数字编码,进行组织、加工、存储,根据需要,再把这些数字编码还原为原来的形态。互联网上“流动”着的文字、图像、声音,是人们用计算机的数字语言所编制的程序,在遇到来自键盘上计算机指令时,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出来的一种“形象化的反映”。尽管它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像、声音,但并没有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流动着的表现形式,一关机就什么都没有了。作品数字化行为,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还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在理论界还有不同的看法。
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处理,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在利用数字化的过程中,没有发挥创造性的空间,也没有产生创造性的可能。数字化其实是将传统的作品转换成为计算机可识别的语言,这种语言不是人类使用的共同语言。按著作权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类的创造性劳动,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这种创造行为能力,而数字化通常由机器完成,而机器不具备创造行为能力。目前,这种以数字化表现出来的东西不是作品,因为不被认定为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电影、电视作品等,所以互联网上的“作品”不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若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制作网页,所采用的作品(资料)必须经过作品著作权人或合法受让人、合法独占使用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构成对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存放在广告公司计算机硬盘里的广告创意,记录着作者的灵感,算不算知识产权?如果发现被他人删除或被他人意外格式化,一切都化为乌有,算不算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这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在互联网中,一个拥有网站的经营者实际拥有两个身份,一是有形市场中的法人,企业的名称一般为“×××有限公司”;二是互联网上的网站(网络),网络名称一般为“www.×××.com.cn”(域名)。在互联网上抢注知名品牌商标,这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互联网业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侵权行为。一些网络公司为了借助名牌效应,纷纷将一些知名商标在网上抢注为网络域名。例如在国内,宜家家居、杜邦公司等都成了网络域名;在国外,牡丹、孔雀等也都成了网络域名,使得打着这些品牌的商品在市场贸易中受到阻力和产权纠纷。
企业的网络名称和企业形象有着密切的关系,网络名称表面上具有企业名称、商标的特征,但本质上与企业名称、商标的知识产权之间存在差异,最主要的差异是它依附的主体不同,网络名称依附的是互联网上的网站,而网络的法律地位目前尚不明确。因此,按照企业名称、商标的知识产权法规来保护企业的网络名称显然不行。
如果要把文献资料转换成数据文本放到互联网上,按照现行法律,必须获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但由于文献资料的信息量大,要求每一份文献资料都取得作者或出版者的书面授权,并不具有实践的可能性。还有诸如作品实现数字化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其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把作品数字化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品在向互联网上传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互联网文学作品等一系列内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知识产权来保护等问题在学术界还也有很大的争论。
网上知识产权成为新课题
知识产权的定义:一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能够用于社会生产和其它经济活动,创造出物质财富,具有财产价值和商品属性,因而可以像有形财产一样,在法律上赋予无形财产所有人的一种权利;二是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这是其最大的特点。TRIPS协议对关于知识产权划分,包括了一切人类智力创造成果。TRIPS协议划分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有关权、商标专用权(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和未公开信息专有权等广泛的内容。按照知识产权的法律概念,互联网上的网站名称应该算是一种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但是目前学术界和法律界对互联网上的中文域名是否是知识产权并无统一的观点。持反对意见的观点认为:互联网上的中文域名是代表互联网地址的一种技术参数,并不是知识产权,但其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我国工商行政部门作为企业冠名权和商标权的法定登记注册和权力保护机关,目前不承认互联网上的中文域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所享有的各种权力,也不对中文域名所涉及的各种权力进行任何保护。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私权的一种,而社会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参与文化活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是公权的一部分,知识和信息创造是有益于社会全体公众的工作。互联网是社会公共资源,在互联网上获取信息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互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又是互联网建设的目的。而互联网上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代表了信息生产者与投资人的利益,信息创造、信息生产和加工需要人、财、物的投入,任何无偿使用互联网信息,都会抑制互联网信息生产者的积极性。在互联网上生产和加工信息,其平均成本曲线是递减的,如果给予互联网上信息“过分”的独占权,将制约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化和市场化。互联网的核心是信息资源,而信息资源的生产和加工首先遇到的就是知识产权问题,其实,这也是世界各国在互联网时代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网上知识产权立法已大势所趋
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应该是社会信息化和互联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维系的基本准则。从我国国情出发,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法制秩序,以及改善市场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制定互联网站、互联网域名和互联网上作品著作权的纠纷司法解释,明确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适用界限,可以考虑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有关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权利,以尽快解决互联网上知识和信息的公众获取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一种基于互联网数字版权保护的商务平台运作模式,寻求以社会效益为主,既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最广泛、最便捷地使用人类智力成果的有效途径。探索用多种方式来解决互联网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探索用世界领先的DOI(数字对象标识符)技术,对有关互联网文献资料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开发基于DOI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软件,进而提供完整的、符合实际的互联网文献资料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解决方案;争取国家立法部门和行政机关解决互联网信息资源公益性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当务之急是在互联网上文献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短期内可行的方案和长期的立法保证。
作为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企事业名称、商标和技术信息等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名称、商标以及互联网网站名称等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及时推广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好经验点。
技术和法律是推动社会信息化和互联网发展的两种力量。但这两种力量并非同步增长,技术是人类价值追求的结果,更新速度非常快;而法律是集团利益协调的产物,通常滞后。21世纪的全球信息化和互联网发展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在这种不协调的状态下。国际社会应尽早为全球互联网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相关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在研究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商标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全球电子商务基本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草案,美国、欧盟和日本早就开始了有关互联网技术对知识产权影响的研究和立法工作,他们的专利局正在考虑国际互联网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专利发布。
在当前国际科技竞争日趋激烈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中国企业要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不仅要加强对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既保护权利人的合理权益和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又考虑社会公众利益和承受能力,关注并研究互联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由于对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上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应保持一定的前瞻性、灵活性。
我们要密切注视国际互联网领域里的竞争动向,吸取互联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好经验,为中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赢得主动权。同时一定要密切注意国际互联网领域里知识产权的竞争和发展动向,发达国家凭借其在国际互联网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竞争优势,企图垄断高新技术,并不断扩大他们在全球的科技和经济利益,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作者系中航一集团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