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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业见习制度”是为了帮助回到原籍的、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而推出的政策。本文通过对见习基地管理人员、见习生双方的访谈结果进行分析,阐释“学士后”制度(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利弊,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和解决措施,为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建言献策。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利弊
2006年3月22日,人事部、教育部等6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所谓“就业见习制度”是为了帮助回到原籍的、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而推出的政策,类似实习制度。相关部门每年将组织没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地参加见习,同时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1]为贯彻这一文件精神,全国各地各级单位都加大了对就业见习制度的关注。南京市也出台了“青年就业见习培训计划”①,政府对见习人员进行补助,解决其困难。
但是,在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和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不够统一,见习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同时,目前学术界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状况的调查研究还十分有限。本文从见习基地、见习者双方入手,深入见习基地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见习人员在实际见习过程中的基本状况,分析就业见习制度的利弊,针对这些问题综合考虑政府、高校教育机构、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等行为主体的各自诉求,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为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大学生的就业状况,为最终建立一个共赢的就业见习制度提供参考。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1.资料收集方法
(1)访谈法
为了深入了解见习人员的相关状况,本研究主要采用半结构访谈法。对江苏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A单位),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B单位),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单位)这三个挂牌见习基地的相关人员及见习者进行了深度访谈。
本研究共计选取了33名访谈对象,其中6名见习单位相关负责人,27名见习人员,这27名见习人员平均分布在三个单位,即每个单位9人,包括3名正在见习人员,3名见习完成后留用人员,3名见习完成后未留用人员。
(2)文献法
本研究在访谈的基础上,查阅了政府及相关单位关于见习的最新消息,以及一些最新研究成果,以作参考。
2.调查地点概况
作为本研究的调查地点,三个单位都于2006年被评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江苏省卫生厅为政府部门的所属单位,2006年开始招收见习生,近年来,主要为其直属的事业单位(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招收见习生,见习人数扩大。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事业单位,2006年开始招收见习生,第一年招收情况良好,但近年来情况不尽人意,见习人数开始收缩。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针对金融危机阴霾下的全社会就业困境,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继2008年底面向2009届大学毕业生招聘2000人的1200工程七期招聘工作启动之后,2009年苏宁再度推出“大学生实习计划”。[2]
二、调查结果分析
究竟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是否发挥了其应有作用,本研究通过访谈结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利弊进行进一步分析。
(一)就业见习制度的积极意义
1.增强了毕业生对社会的适应性,积极促进了毕业生就业
在对C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时,当问及“见习生的留用问题”时,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每一个走上见习岗位的学生受到历练,丰富社会阅历,积累工作经验,我们的留用率已达到了90%”,而C见习生们也表示“在见习期间受益匪浅,提高了自己对社会的适应性,企业的留用率很高,有70%-80%左右”。从这些访谈材料中,我们不难发现,就业见习制度在提高毕业生社会适应能力,促进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确有一定的作用。
2.增进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了解,开辟了单位选才用才的新途径
在访谈时,A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见习制度对于我们单位来说一种低成本人才招聘方式,由于政府每月为见习生提供500元的生活补贴,所以对于我们单位来说是十分有利的”。C单位相关负责人亦表示“我们单位部门职位安排很多,3-6个月的见习期使我们对于见习人员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能把他们安排在最适合的位置上”。由此可见,用人单位通过就业见习进一步了解了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协作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把最合适的人才配置到最适合的岗位上,大大降低了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3]
3.为大学生提供过渡期,促进其与社会的接轨
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将为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对见习者来说,无疑是一种善意的保护。B单位一名见习生在考研中失利,遂参加了就业见习,他表示“在现代教育制度下,大学生的学习与社会基本脱节,特别是我们这些准备考研的大学生,一旦没考上,我们对就业简直没有一点准备。有了见习制度,对想我这样刚刚步入社会又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可以完成从大学到社会的过渡,积累就业经验。”C单位一名在公务员考试中失利的见习生亦有此表示。
4.见习证明可作录用凭证,为大学生就业增加资本
招聘单位喜欢能独当一面的人。在人才市场,几乎所有的招聘广告上都写着:“要有1—2年相关工作经验。”调查中,用人单位对政府推出的这项大学生见习制度表示赞同。C单位的一位负责人说:“企业不愿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是因为他们没有工作经验,工作效率低下。而花费时间和金钱培训应届毕业生又怕培训后干不了几年再跳槽。”政府出台大学生见习制度,确定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开具见习证明。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见习证明将被视为录用的一种凭证。
(二)就业见习制度缺陷
1.见习期间学生的劳动性质不明确,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根据《通知》的规定:“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1]也就是说,见习期间学生与见习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这样就造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和现行法律相抵触。在调查中,不少见习生表示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侵犯,但是求诉无门,而且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给他们缴纳人身意外保险。笔者认为毕业后的大学生作为潜在的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都拥有获得人身安全和卫生保护权、休息权、获得报酬权、享受社会保险权等合法权利。 [4]
2.见习制度是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将加剧大学生的“廉价化”。
见习期间,大学生只能得到基本生活补助(500元),显然要低于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劳动法》规定,这种“廉价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习制度却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的期限,为企业不断招收见习生提供了时间上的机会,使得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可以不断辞退见习生,然后不断招收见习生,为其充当廉价劳动力。这实际上延长了大学生被廉价雇佣的时间,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5]在调查中,许多未留用的见习生表示,“见习时间过长”是他们选择离开的原因之一。
3.见习制度存在被企业异化的风险。
从根本上说,见习制度是建立在对企业单位“公益性”的基础上,可是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企业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大量招收“廉价见习生”。如此一来,见习制度将演变成企业降低成本的转尝大餐。[6]
4.大学生将见习当做跳板,只为求得一纸见习证明。
B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声称“我们单位这几年的见习不怎么好,就06年刚开始那年好一点,很多见习生都嫌工资待遇太低了,在见习期间就在不断投简历,最后拿到一张见习证明就走了”。从中不难看出,见习单位对于见习人员将见习当做跳板,只为求得一纸见习证明的无奈。见习生的这种心理也是见习制度不能很有效的推行的桎梏之一。
三、意见建议
本研究综合考虑政府、高校教育机构、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等行为主体的各自诉求,为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一)政府
1.修改见习制度,使之与劳动法相符合
政府应当针对目前已出现种种问题,从细节上规范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使之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符合,使见习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如见习期确定为3—6个月,科学安排见习时间,既让见习高校毕业生有充分的时间学习领悟,也让更多未就业毕业生有机会参加就业见习。
2.规范对见习基地的管理,建立奖惩制度
在见习基地的设立上严格程序,省、市、县人事部门要分级审查,保证选取最优见习基地。政府还要制定配套制度,在见习基地的管理上严格制度,多级管理,加强监督,保证见习基地运行规范有序。在就业见习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对见习岗位的核定、生活补助的发放等予以监督,避免出现毕业生擅自离岗、见习基地虚报人数、管理机构监督不力等现象。对见习基地虚报人数等情况加大处罚力度,一经发现,立即摘牌,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积极开展考核评优活动,对见习工作组织比较好的基地给予发文通报、召开现场经验推广会等奖励或经济奖励。
3.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我国政府也可以借鉴美国于1994年通过的“学校——工作机会法案”。该法案明确了学校与政府双方的责任,不仅要求政府本身做出财政投入,也要求学校在学习层面和工作层面上进行改革。[7]
(二)高校教育机构
1.鼓励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的进行实习,增加工作经验
见习作为一种特殊的实习,其中有一个作用是弥补应届大学生工作经验不足这一现状。目前,我国各大高校对于学生的暑期实习,带薪实习没有做出明确的表态,而专业实习依旧停留在学校层面,未让学生真正融入社会。高校教育机构应当正视实习对于学生的巨大作用,鼓励学生参加实习,增加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
2.与见习基地建立联系,保持见习过程稳定有序
高校教育机构应当与各个对口的见习基地保持联系,探索一种“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见习合作,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完善人才培养方式推荐学生进入相关单位进行见习,保持见习的稳定有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维护见习生的基本权利和保障。
3.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毕业生对见习制度有更深的了解
目前,见习制度刚刚起步,对它有明确了解的人并不多,许多毕业生只听说过,并不知道见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见习期长短,见习人员培训,见习人员的补贴和劳动保障,见习人员留用等,都未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就业时处于弱势地位,不能最大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错失了许多机会。
(三)见习基地
1.合理设置见习岗位,完善见习人员培训计划
见习基地可以按照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制定科学的代教计划、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分步骤、分层次逐步实施。
2.科学安排见习时间
见习基地应当科学安排见习时间,见习期不能太长亦不能太短,应当既让见习毕业生有充分的时间学习领悟,见习基地有足够的时间考察见习人员,把最合适的人才配置到最适合的岗位上,也让更多未就业毕业生有机会参加就业见习。
3.建立完善见习人员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30%以上的见习人员留用率
见习基地应当不断建立完善见习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机制,调动见习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使见习人员的去留有标准可依,有规范可循。而《通知》规定的30%以上的留用率,为见习人员的就业提供了保障。
4.结合工会机构的作用与企业自身的实践,帮助完成毕业生就业见习
在具体的“职业过渡”期,就业见习更多的取决于地方劳动市场和企业政策,而对于企业来说,工会机构的作用与企业自身的实践应该结合起来,成为帮助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这在国内的企业并未得到重视。
(四)见习人员
1.转变就业态度,增强职业意识
一些大学生生虽在企业,整天却沉浸在浓厚的学校气氛中,工作时没有压力,业余时间又不努力学习技术,结果见习期结束了,技术水平还没有什么提高。见习生应当应当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职业意识,培养爱岗敬业的精神。
2.强化维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见习人员首先应当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强化自己的维权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意识到,并且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本科阶段应当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教育,增强自身在见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尽可能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则,明晰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四、结语
从课题组对南京部分见习基地管理人员、见习生的访谈调查,笔者认为建立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事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项任务。完善就业见习制度需要政府、高校教育机构、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等行为主体一齐努力,逐步克服其目前存在的种种缺陷,扬长避短,发挥其优势。大学生就业见习工作为用人单位储备高素质人才开辟新途径,同时有效促进大学生就业,是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减压阀”,全社会要提高认识,大力支持,不断完善就业见习体制,推动见习工作快速发展。
注释:
①即没找到工作,大学毕业生可先到单位见习3—6个月,见习期间,政府每人发每月510元的生活补贴,单位再付最低340元的见习工资,保证见习期间每月收入不低于850元。
参考文献
[1]我国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N].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2006.
[2]http://finance.cctv.com/20090414/102884.shtml.
[3]滕飞.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的现状、规律和启示[J].中国青年研究,2010(1).
[4]崔玉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8(10).
[5]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舒圣祥.见习制可能加剧大学生“廉价化”[J].农村.农业.农民,2006(7).
[7]郑东辉.国外教育实习发展概况及启示[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03(5).
注:此论文为“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关于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状况的调查研究——以南京市为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JSS0918)。
指导老师:张春兰(副教授)。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利弊
2006年3月22日,人事部、教育部等6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所谓“就业见习制度”是为了帮助回到原籍的、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而推出的政策,类似实习制度。相关部门每年将组织没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地参加见习,同时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1]为贯彻这一文件精神,全国各地各级单位都加大了对就业见习制度的关注。南京市也出台了“青年就业见习培训计划”①,政府对见习人员进行补助,解决其困难。
但是,在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和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不够统一,见习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同时,目前学术界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状况的调查研究还十分有限。本文从见习基地、见习者双方入手,深入见习基地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见习人员在实际见习过程中的基本状况,分析就业见习制度的利弊,针对这些问题综合考虑政府、高校教育机构、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等行为主体的各自诉求,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为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大学生的就业状况,为最终建立一个共赢的就业见习制度提供参考。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1.资料收集方法
(1)访谈法
为了深入了解见习人员的相关状况,本研究主要采用半结构访谈法。对江苏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A单位),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B单位),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单位)这三个挂牌见习基地的相关人员及见习者进行了深度访谈。
本研究共计选取了33名访谈对象,其中6名见习单位相关负责人,27名见习人员,这27名见习人员平均分布在三个单位,即每个单位9人,包括3名正在见习人员,3名见习完成后留用人员,3名见习完成后未留用人员。
(2)文献法
本研究在访谈的基础上,查阅了政府及相关单位关于见习的最新消息,以及一些最新研究成果,以作参考。
2.调查地点概况
作为本研究的调查地点,三个单位都于2006年被评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江苏省卫生厅为政府部门的所属单位,2006年开始招收见习生,近年来,主要为其直属的事业单位(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招收见习生,见习人数扩大。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事业单位,2006年开始招收见习生,第一年招收情况良好,但近年来情况不尽人意,见习人数开始收缩。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针对金融危机阴霾下的全社会就业困境,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继2008年底面向2009届大学毕业生招聘2000人的1200工程七期招聘工作启动之后,2009年苏宁再度推出“大学生实习计划”。[2]
二、调查结果分析
究竟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是否发挥了其应有作用,本研究通过访谈结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利弊进行进一步分析。
(一)就业见习制度的积极意义
1.增强了毕业生对社会的适应性,积极促进了毕业生就业
在对C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时,当问及“见习生的留用问题”时,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每一个走上见习岗位的学生受到历练,丰富社会阅历,积累工作经验,我们的留用率已达到了90%”,而C见习生们也表示“在见习期间受益匪浅,提高了自己对社会的适应性,企业的留用率很高,有70%-80%左右”。从这些访谈材料中,我们不难发现,就业见习制度在提高毕业生社会适应能力,促进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确有一定的作用。
2.增进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了解,开辟了单位选才用才的新途径
在访谈时,A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见习制度对于我们单位来说一种低成本人才招聘方式,由于政府每月为见习生提供500元的生活补贴,所以对于我们单位来说是十分有利的”。C单位相关负责人亦表示“我们单位部门职位安排很多,3-6个月的见习期使我们对于见习人员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能把他们安排在最适合的位置上”。由此可见,用人单位通过就业见习进一步了解了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协作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把最合适的人才配置到最适合的岗位上,大大降低了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3]
3.为大学生提供过渡期,促进其与社会的接轨
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将为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对见习者来说,无疑是一种善意的保护。B单位一名见习生在考研中失利,遂参加了就业见习,他表示“在现代教育制度下,大学生的学习与社会基本脱节,特别是我们这些准备考研的大学生,一旦没考上,我们对就业简直没有一点准备。有了见习制度,对想我这样刚刚步入社会又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可以完成从大学到社会的过渡,积累就业经验。”C单位一名在公务员考试中失利的见习生亦有此表示。
4.见习证明可作录用凭证,为大学生就业增加资本
招聘单位喜欢能独当一面的人。在人才市场,几乎所有的招聘广告上都写着:“要有1—2年相关工作经验。”调查中,用人单位对政府推出的这项大学生见习制度表示赞同。C单位的一位负责人说:“企业不愿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是因为他们没有工作经验,工作效率低下。而花费时间和金钱培训应届毕业生又怕培训后干不了几年再跳槽。”政府出台大学生见习制度,确定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开具见习证明。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见习证明将被视为录用的一种凭证。
(二)就业见习制度缺陷
1.见习期间学生的劳动性质不明确,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根据《通知》的规定:“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1]也就是说,见习期间学生与见习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这样就造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和现行法律相抵触。在调查中,不少见习生表示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侵犯,但是求诉无门,而且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给他们缴纳人身意外保险。笔者认为毕业后的大学生作为潜在的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都拥有获得人身安全和卫生保护权、休息权、获得报酬权、享受社会保险权等合法权利。 [4]
2.见习制度是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将加剧大学生的“廉价化”。
见习期间,大学生只能得到基本生活补助(500元),显然要低于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劳动法》规定,这种“廉价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习制度却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的期限,为企业不断招收见习生提供了时间上的机会,使得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可以不断辞退见习生,然后不断招收见习生,为其充当廉价劳动力。这实际上延长了大学生被廉价雇佣的时间,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5]在调查中,许多未留用的见习生表示,“见习时间过长”是他们选择离开的原因之一。
3.见习制度存在被企业异化的风险。
从根本上说,见习制度是建立在对企业单位“公益性”的基础上,可是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企业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大量招收“廉价见习生”。如此一来,见习制度将演变成企业降低成本的转尝大餐。[6]
4.大学生将见习当做跳板,只为求得一纸见习证明。
B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声称“我们单位这几年的见习不怎么好,就06年刚开始那年好一点,很多见习生都嫌工资待遇太低了,在见习期间就在不断投简历,最后拿到一张见习证明就走了”。从中不难看出,见习单位对于见习人员将见习当做跳板,只为求得一纸见习证明的无奈。见习生的这种心理也是见习制度不能很有效的推行的桎梏之一。
三、意见建议
本研究综合考虑政府、高校教育机构、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等行为主体的各自诉求,为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一)政府
1.修改见习制度,使之与劳动法相符合
政府应当针对目前已出现种种问题,从细节上规范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使之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符合,使见习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如见习期确定为3—6个月,科学安排见习时间,既让见习高校毕业生有充分的时间学习领悟,也让更多未就业毕业生有机会参加就业见习。
2.规范对见习基地的管理,建立奖惩制度
在见习基地的设立上严格程序,省、市、县人事部门要分级审查,保证选取最优见习基地。政府还要制定配套制度,在见习基地的管理上严格制度,多级管理,加强监督,保证见习基地运行规范有序。在就业见习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对见习岗位的核定、生活补助的发放等予以监督,避免出现毕业生擅自离岗、见习基地虚报人数、管理机构监督不力等现象。对见习基地虚报人数等情况加大处罚力度,一经发现,立即摘牌,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积极开展考核评优活动,对见习工作组织比较好的基地给予发文通报、召开现场经验推广会等奖励或经济奖励。
3.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我国政府也可以借鉴美国于1994年通过的“学校——工作机会法案”。该法案明确了学校与政府双方的责任,不仅要求政府本身做出财政投入,也要求学校在学习层面和工作层面上进行改革。[7]
(二)高校教育机构
1.鼓励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的进行实习,增加工作经验
见习作为一种特殊的实习,其中有一个作用是弥补应届大学生工作经验不足这一现状。目前,我国各大高校对于学生的暑期实习,带薪实习没有做出明确的表态,而专业实习依旧停留在学校层面,未让学生真正融入社会。高校教育机构应当正视实习对于学生的巨大作用,鼓励学生参加实习,增加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
2.与见习基地建立联系,保持见习过程稳定有序
高校教育机构应当与各个对口的见习基地保持联系,探索一种“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见习合作,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完善人才培养方式推荐学生进入相关单位进行见习,保持见习的稳定有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维护见习生的基本权利和保障。
3.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毕业生对见习制度有更深的了解
目前,见习制度刚刚起步,对它有明确了解的人并不多,许多毕业生只听说过,并不知道见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见习期长短,见习人员培训,见习人员的补贴和劳动保障,见习人员留用等,都未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就业时处于弱势地位,不能最大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错失了许多机会。
(三)见习基地
1.合理设置见习岗位,完善见习人员培训计划
见习基地可以按照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制定科学的代教计划、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分步骤、分层次逐步实施。
2.科学安排见习时间
见习基地应当科学安排见习时间,见习期不能太长亦不能太短,应当既让见习毕业生有充分的时间学习领悟,见习基地有足够的时间考察见习人员,把最合适的人才配置到最适合的岗位上,也让更多未就业毕业生有机会参加就业见习。
3.建立完善见习人员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30%以上的见习人员留用率
见习基地应当不断建立完善见习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机制,调动见习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使见习人员的去留有标准可依,有规范可循。而《通知》规定的30%以上的留用率,为见习人员的就业提供了保障。
4.结合工会机构的作用与企业自身的实践,帮助完成毕业生就业见习
在具体的“职业过渡”期,就业见习更多的取决于地方劳动市场和企业政策,而对于企业来说,工会机构的作用与企业自身的实践应该结合起来,成为帮助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这在国内的企业并未得到重视。
(四)见习人员
1.转变就业态度,增强职业意识
一些大学生生虽在企业,整天却沉浸在浓厚的学校气氛中,工作时没有压力,业余时间又不努力学习技术,结果见习期结束了,技术水平还没有什么提高。见习生应当应当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职业意识,培养爱岗敬业的精神。
2.强化维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见习人员首先应当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强化自己的维权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意识到,并且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本科阶段应当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教育,增强自身在见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尽可能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则,明晰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四、结语
从课题组对南京部分见习基地管理人员、见习生的访谈调查,笔者认为建立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事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项任务。完善就业见习制度需要政府、高校教育机构、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等行为主体一齐努力,逐步克服其目前存在的种种缺陷,扬长避短,发挥其优势。大学生就业见习工作为用人单位储备高素质人才开辟新途径,同时有效促进大学生就业,是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减压阀”,全社会要提高认识,大力支持,不断完善就业见习体制,推动见习工作快速发展。
注释:
①即没找到工作,大学毕业生可先到单位见习3—6个月,见习期间,政府每人发每月510元的生活补贴,单位再付最低340元的见习工资,保证见习期间每月收入不低于850元。
参考文献
[1]我国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N].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2006.
[2]http://finance.cctv.com/20090414/102884.shtml.
[3]滕飞.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的现状、规律和启示[J].中国青年研究,2010(1).
[4]崔玉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8(10).
[5]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舒圣祥.见习制可能加剧大学生“廉价化”[J].农村.农业.农民,2006(7).
[7]郑东辉.国外教育实习发展概况及启示[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03(5).
注:此论文为“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关于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状况的调查研究——以南京市为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JSS0918)。
指导老师:张春兰(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