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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中的人权压制风险源于解释者对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忽视。我国的刑法解释实践存在着压制风险,具体表现在过分能动的解释结论及审裁分离的解释过程两个方面。前者破坏了公众的预测可能性,后者破坏了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引发压制风险的体制原因有二:其一,解释权力在横向上分散配置,权力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配合关系;其二,解释权力在纵向上集中且垄断,变相剥夺了判案法官的解释权。纾解刑法解释的压制风险,需要将刑法解释权还给判案法官,同时有效地规制其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