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宗旨在于维护公平交易,防止投标人恶意压价而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但实践中,采用评标委员会或第三人辨别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则成了招标采购领域难题,直接影响《招标投标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原则的使用。那么,阐释这一规定的法理及其内涵,以正视听,进而指导招标采购实践就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本文从法理与实践角度,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对该条规定进行了辨析,以期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