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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开展放射诊疗。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凡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并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将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