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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江南地区是全国的财赋重地,州县行政极为繁难。州县衙门中庞大的胥吏群体,对于地方社会与王朝统治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与作用。但因胥吏出身低微而且长期以本籍身份承担本地行政工作,多被流动性极强的州县官员们视为一种可怕的力量。他们在州县社会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与其腐败堕落是同时并存的。地方官必须依赖这个群体在有限的任期内,完成朝廷要求的催科抚字之重任,因而衙役们的豪横及其腐败贪虐行径,更难被有效地抑制或消除,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衙役层的滥用权力和政府腐败的产生。可以说,差役借势扰民,胥吏舞文乱法,是明清两代中国地方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