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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较之于其他普通的条款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是一种高度的价值性和功能性的概念。以德国法的理论为前提,一般条款可以在立法论和方法论两个层面进行区分。从外部界定的角度而言,方法论中的一般条款和“需要价值填充的概念”“不确定,模糊和抽象的概念”之间在部分领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同时又存在各自所特有的内容范围,并不能将这些概念类型等同视之。此外,方法论中的一般条款和“空白条款”在规范目的和引介外在规范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两个方面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方法论中一般条款的内涵意义可以从法官的裁量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