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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反商业贿赂立法已引起各国关注。早在1997年美国议会在批准《公司非法支付法令》的立法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违反了美国公众的道德常识和价值观,……它通过把交易机会引向那些低效而无法应对价格、质量和服务之竞争,懒惰而不愿从事诚实经营的企业,………从而使整个市场显得短期化………使腐败代替了效率………”①。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理论和实践还相对滞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商业贿赂行为有所规制,但很不完善,以至近年在中国发生的朗讯、德普嗜涉外商业贿赂案件竟然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