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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在新的起点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关键和核心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如何依法监督和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任务进一步凸显出来。这里,仅就地方人大监督和推进依法行政谈点认识与想法。
一、 关于夯实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
众所周知,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法律制度健全完备了,并得到切实地遵守和执行,就可以逐步改变过去那种行政行为以“人治”为主转为“法治”,即由依政策和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办事的做法,转为依法办事。这就要求地方人大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原则和要求,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把依法行政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使地方性法规从制定到具体内容上,都由过去那种以政府权力、公民义务为本位,向以公民权利、政府职责为本位转变;由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型立法,向注重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转变。进而,为依法行政奠定扎实基础,提供充分依据。具体地说,地方人大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重点要在解决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科学发展、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更大进展。要加强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主要是完善行政权力运行规则、强化民主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加强应对突发事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的法规,切实保证各级政府管理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和行政事务都有法可依。
二是健全地方立法机制,提高法规公正性。要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立法为民,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着力点;坚持权力和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善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坚持依法立法,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克服强化部门特权、损害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从立法源头上堵塞违法行政的途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特别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对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
三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坚决维护法制统一。地方人大要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特别是对政府出台的规章,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政出多门、政令不一和各行其是的情况发生。严格执行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防止违法设定许可项目、处罚种类和强制措施。
二、 关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行政权力说到底是一种公共权力,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是地方人大的首要职责。要通过监督,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始终明确和牢记:宪法至上,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绝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政特权;法大于权,任何一级政府和个人都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行为的主客体都必须无条件遵行,法律既管百姓又管政府。只有这样,才能制约和保证行政权力不被异化和滥用。也就是说,一方面,要避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将手中所掌握的属于公共权力的行政权力私有化、部门化、地方化、商品化,危害全局利益、整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权力腐败;另一方面,避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超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管理公共事务,解决行政问题,盲目决策瞎指挥,进行危害公共利益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具体地说,地方人大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切实保证各级政府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程序正当。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监督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一要放在严格强调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益和增加他们义务的决定;二要放在保证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民主和公正,决不允许出现因为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而损害、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三要放在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上,推进各级政府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实施综合执法;四要放在典型案件的监督上,比如选择拆迁、征地、流动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量化自由裁量权,改进执法方式。
二是监督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要监督各级政府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并保证政府所有公开的信息都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具体,让老百姓看得懂、用得上。要监督政府深入推进办事公开。要求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流程和结果,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是监督行政诉讼和审判工作,依法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公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审判工作对于公正解决行政权人及其相对人的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监督并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案件,督促解决行政审判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他们排除干扰和阻力,维护司法公正。要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发现并纠正行政审判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要监督政府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积极配合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积极应诉,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 关于加强对重大行政事项的监督
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事项,既是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责,也是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促进和保障。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将那些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行政问题由政府决策、政府执行依法转变为人大决策、政府执行。将决策主体由执行机关上升为权力机关,由一般决策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将更加有利于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更加有利于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也更加具有号召力、影响力和动员力。同样,还会有效克服某些重大事项既由政府决策又由政府执行而导致的盲目性、局限性和随意性,避免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出现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具体地说,地方人大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
一是依法做好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工作,适时做出重大决定。公共财政是最大的行政权力,也极易出现权力异化和滥用情况。主权在民落实到财政上,就是财权在民,财政民主是最大的民主,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财政预决算应由人大决定。地方人大要将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初审、预算听证、预算评价、绩效评估、投资问责等制度,建立起以人大批准审查为基础、公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审查的预决算审查制度,突出财政运行的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和公开性,确保公共财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更加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关系到公民重大权益的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必须启动重大行政事项决定权。包括本行政区内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人大都要及时做出决定,由政府执行。特别是关系公民重大权益的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计划、环境资源保护、核电站建设、大型水利建设、开发区设立、传染病防治、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处理等,地方人大必须适时启动重大行政事项决定权。
三是要抓好重大行政决定的落实。地方人大要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行使监督权结合起来,一要及时做好人大决定的交办落实工作,建立落实情况汇报制度,督促政府按规定的时限向人大报告执行情况。二要组织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视察,及时督促解决决定落实过程中遇到或出现的问题。三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决定不力或者违背决定要求违法行政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关于落实对行政行为人的约束
依法行政,从人的层面上讲,就是行政行为人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依法落实对行政行为人的约束,主要是防止作为公共权力把持者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不作为或异化和滥用公共权力。地方人大要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正确行使人事任免权,将依法行政作为一个重要的检验标准和考量尺度,严把政府工作人员入口关,并对上述在依法行政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工作人员给予惩戒。具体地说,地方人大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官员准入制”。即解决选举和任用什么样的政府工作人员去行使公共权力的问题。要把那些在依法行政方面责任感重、经验足、水平高、能力强的人员,选举和任命到各级政府公共权力部门掌管公共权力,保证各级政府有效实施依法行政。
二是严格执行“官员考量制”。即解决采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式监督和推动所选举和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问题。要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考量结合起来,促使政府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切切实实地变成依法行政的行动、过程和实际效果。
三是严格执行“官员问责制”。即解决对所选举和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惩戒和问责问题。要通过听取报告、检查、视察、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提出罢免案等方式,对所选举和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严肃追究其责任,督促和约束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五、关于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监督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地方人大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任何一项行政行为所牵扯的方面、涉及的利益、触及的矛盾、关系的人事都日益多样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给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同样,也给人大监督增加了难度。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诉求日益明显,地方人大要顺应这种变化,把推进依法行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完善和创新推进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具体地说,地方人大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
一是要完善和创新人大监督管理机制。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增强实践能力,善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改进人大会议监督方式,努力提高人大会议的审议质量。要坚持代表互动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主体作用。要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序参与,用人民群众的眼光和标准看待和评判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效果,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要完善和创新人大监督协调机制。要加强党的领导,地方人大确定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要点和年度监督计划等,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同时,要充分发挥好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党员的核心作用,保证在监督依法行政工作中落实党委意图,实现人民主张。要建立与政府沟通协调的有效机制,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要加强上下级人大的联系。必要时,可就某项政府行政工作,实行上下联动,既监督宏观决策层面,又监督微观执行层面,形成立体监督格局,保证监督效果。
三是要完善和创新人大监督督办机制。要不断完善审议意见督办机制,切实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人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要不断完善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督办机制,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权。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信访督办机制,督促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依法行政问题,确保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编辑 赵羽
一、 关于夯实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
众所周知,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法律制度健全完备了,并得到切实地遵守和执行,就可以逐步改变过去那种行政行为以“人治”为主转为“法治”,即由依政策和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办事的做法,转为依法办事。这就要求地方人大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原则和要求,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把依法行政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使地方性法规从制定到具体内容上,都由过去那种以政府权力、公民义务为本位,向以公民权利、政府职责为本位转变;由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型立法,向注重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转变。进而,为依法行政奠定扎实基础,提供充分依据。具体地说,地方人大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重点要在解决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科学发展、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更大进展。要加强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主要是完善行政权力运行规则、强化民主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加强应对突发事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的法规,切实保证各级政府管理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和行政事务都有法可依。
二是健全地方立法机制,提高法规公正性。要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立法为民,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着力点;坚持权力和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善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坚持依法立法,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克服强化部门特权、损害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从立法源头上堵塞违法行政的途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特别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对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
三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坚决维护法制统一。地方人大要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特别是对政府出台的规章,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政出多门、政令不一和各行其是的情况发生。严格执行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防止违法设定许可项目、处罚种类和强制措施。
二、 关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行政权力说到底是一种公共权力,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是地方人大的首要职责。要通过监督,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始终明确和牢记:宪法至上,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绝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政特权;法大于权,任何一级政府和个人都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行为的主客体都必须无条件遵行,法律既管百姓又管政府。只有这样,才能制约和保证行政权力不被异化和滥用。也就是说,一方面,要避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将手中所掌握的属于公共权力的行政权力私有化、部门化、地方化、商品化,危害全局利益、整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权力腐败;另一方面,避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超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管理公共事务,解决行政问题,盲目决策瞎指挥,进行危害公共利益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具体地说,地方人大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切实保证各级政府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程序正当。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监督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一要放在严格强调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益和增加他们义务的决定;二要放在保证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民主和公正,决不允许出现因为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而损害、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三要放在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上,推进各级政府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实施综合执法;四要放在典型案件的监督上,比如选择拆迁、征地、流动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量化自由裁量权,改进执法方式。
二是监督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要监督各级政府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并保证政府所有公开的信息都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具体,让老百姓看得懂、用得上。要监督政府深入推进办事公开。要求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流程和结果,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是监督行政诉讼和审判工作,依法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公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审判工作对于公正解决行政权人及其相对人的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监督并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案件,督促解决行政审判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他们排除干扰和阻力,维护司法公正。要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发现并纠正行政审判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要监督政府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积极配合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积极应诉,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 关于加强对重大行政事项的监督
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事项,既是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责,也是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促进和保障。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将那些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行政问题由政府决策、政府执行依法转变为人大决策、政府执行。将决策主体由执行机关上升为权力机关,由一般决策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将更加有利于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更加有利于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也更加具有号召力、影响力和动员力。同样,还会有效克服某些重大事项既由政府决策又由政府执行而导致的盲目性、局限性和随意性,避免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出现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具体地说,地方人大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
一是依法做好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工作,适时做出重大决定。公共财政是最大的行政权力,也极易出现权力异化和滥用情况。主权在民落实到财政上,就是财权在民,财政民主是最大的民主,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财政预决算应由人大决定。地方人大要将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初审、预算听证、预算评价、绩效评估、投资问责等制度,建立起以人大批准审查为基础、公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审查的预决算审查制度,突出财政运行的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和公开性,确保公共财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更加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关系到公民重大权益的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必须启动重大行政事项决定权。包括本行政区内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人大都要及时做出决定,由政府执行。特别是关系公民重大权益的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计划、环境资源保护、核电站建设、大型水利建设、开发区设立、传染病防治、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处理等,地方人大必须适时启动重大行政事项决定权。
三是要抓好重大行政决定的落实。地方人大要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行使监督权结合起来,一要及时做好人大决定的交办落实工作,建立落实情况汇报制度,督促政府按规定的时限向人大报告执行情况。二要组织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视察,及时督促解决决定落实过程中遇到或出现的问题。三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决定不力或者违背决定要求违法行政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关于落实对行政行为人的约束
依法行政,从人的层面上讲,就是行政行为人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依法落实对行政行为人的约束,主要是防止作为公共权力把持者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不作为或异化和滥用公共权力。地方人大要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正确行使人事任免权,将依法行政作为一个重要的检验标准和考量尺度,严把政府工作人员入口关,并对上述在依法行政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工作人员给予惩戒。具体地说,地方人大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官员准入制”。即解决选举和任用什么样的政府工作人员去行使公共权力的问题。要把那些在依法行政方面责任感重、经验足、水平高、能力强的人员,选举和任命到各级政府公共权力部门掌管公共权力,保证各级政府有效实施依法行政。
二是严格执行“官员考量制”。即解决采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式监督和推动所选举和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问题。要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考量结合起来,促使政府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切切实实地变成依法行政的行动、过程和实际效果。
三是严格执行“官员问责制”。即解决对所选举和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惩戒和问责问题。要通过听取报告、检查、视察、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提出罢免案等方式,对所选举和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严肃追究其责任,督促和约束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五、关于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监督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地方人大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任何一项行政行为所牵扯的方面、涉及的利益、触及的矛盾、关系的人事都日益多样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给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同样,也给人大监督增加了难度。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诉求日益明显,地方人大要顺应这种变化,把推进依法行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完善和创新推进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具体地说,地方人大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
一是要完善和创新人大监督管理机制。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增强实践能力,善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改进人大会议监督方式,努力提高人大会议的审议质量。要坚持代表互动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主体作用。要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序参与,用人民群众的眼光和标准看待和评判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效果,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要完善和创新人大监督协调机制。要加强党的领导,地方人大确定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要点和年度监督计划等,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同时,要充分发挥好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党员的核心作用,保证在监督依法行政工作中落实党委意图,实现人民主张。要建立与政府沟通协调的有效机制,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要加强上下级人大的联系。必要时,可就某项政府行政工作,实行上下联动,既监督宏观决策层面,又监督微观执行层面,形成立体监督格局,保证监督效果。
三是要完善和创新人大监督督办机制。要不断完善审议意见督办机制,切实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人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要不断完善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督办机制,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权。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信访督办机制,督促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依法行政问题,确保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编辑 赵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