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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编适用范围第1条对人和案件的适用范围 (1) 少年或未成年青年实施的犯罪行为,依一般法律规定应科处刑罚的,适用本法。 (2) 少年是指行为时已满14岁但未满18岁者;未成年青年是指行为时已满18岁但未满21岁者。第2条一般法律的适用一般法律规定准于适用,但以本法未作其他规定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