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供给中的合作模式研究——基于北京市宣武区三种合作方式的分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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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类行为主体:作为服务购买者的政府,作为服务承接者和生产者的公民社会组织和作为服务接受者的老年人。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既是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现实需求与压力,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变革公共治理方式,构建新型公共服务提供体制与机制的需要。在北京市宣武区,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的基本方式有三种:一是“以公共服务协会为纽带的项目申请制”,二是“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平台的星级会员制”,三是“以老年人协会为载体的服务券补贴制”。这三种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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