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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证行业的兴起与发展是国民法律意识增强的一个表现,然而受到各方面的原因,以人为主体进行操作的公证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纰漏。因此,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推进法治社会,规范化社会管理,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标志。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含义、性质及其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构建要求都是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客观的探讨,将有利于公证行业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公证;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公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公证行为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但是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公证活动中,难免会发现公证行为过失,造成当事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伤。因此,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就需要发挥作用。
一、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含义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指的是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由于不当的公证行为导致当事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公证机构依法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公证法规定,出现公证民事责任事故后,公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履行完赔偿责任后,公证机构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人员就行追责赔偿。
二、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
关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在法学领域向来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即“违约说”;另一种则认为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即“侵权说”。根据我国公证法的相关内容和实际情况,“侵权说”更符合我国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其原因如下:
1.公证申请人与公证机构之间未形成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是由合同涉及的双方在法律法规的原则上约定相关的内容,可以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愿,是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结果。公证行为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能的一种职务行为,里面的程序是法定的,不允许双方来进行修改,所体现出来的结果不一定是双方意愿的结合体,在此过程中,只要违反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或者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公证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公证申请人
合同关系的双方如果发生侵权行为,那么受侵害的必然是对方。而在公证行为中,如果出现了侵权行为,那么利益受到损害的除了有可能是公证申请人之外,還有可能存在不确定的第三方。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由于公证人员的疏忽没能发现该被处分的财产还有其他共有人,直接导致该协议公证后,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其他共有人是在这场公证行为没有参与公证行为的第三方。
三、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从事物的客观发展状态和人的知识、行为自然发展角度来说,公证人员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受自己主观因素的制约和知识水平、认知能力有局限等因素,不能很全面、客观地认知事物,导致一些公证的结果有所偏差。例如,将某些方面的合法性有所欠缺的合同公证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有出现过失的可能,就会随之有弥补过失的行为。从现实来说,是不可能杜绝过失的发生的,因此,通过相应的责任制度来督促公证人员认真办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尽量减少公证过失行为的发生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个责任制度除了是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行为的鞭策之外,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保护,为他们在公證民事发生后进行索赔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无论是从工作的运行模式还是现实需求来说,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公证行业规范、良性发展的不可或缺部分,更是提升和保证公证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四、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
1.明确赔偿责任的主体
明确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制度构建的根本,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施公证行为的责任主体,另一个则是公证赔偿请求人。公证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公证机构,他们在公证民事纠纷发生时要承担起赔偿的首要义务,但是在赔偿纠纷解决后,公证机构有权向相关公证人员追责。公证赔偿请求人则是指公证民事纠纷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
2.明确应付赔偿责任的情形
明确了赔偿责任的主体之后,就要理清需要赔偿的责任情形,避免出现模棱两可难以判断的情况。对公证机构和他们的公证人员,如果出现了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的公证请求的、无故拖延公证期限、违反公证程序和规定、公证合同或者文件有明显纰漏、公证行为不严谨等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公证民事赔偿金进行有效管理
为了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保障公证赔偿请求人的利益,公证机构应该拨付专门用于赔偿的专项资金。对于这部分资金,公证员协会或者相关的管理部门应该制定明确的管理标准,对其进行管理。同时,要对金额进行及时的统计,在赔偿资金不足的时候要及时向公证机构进行催缴,保障后续公证赔偿行为的顺利进行。
4.规范公证民事赔偿程序
《公证法》及其配套制度,对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赔偿程序法定化。对公证机构接受复查、赔偿申请的审查答复,都有明确的处理时限和规范,同时,还赋予了赔请求人和公证机构申请复议的权利、渠道和办法,也就是说既有纠错程序,也有救助办法,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事件,这是对公证机构和公证赔偿申请人权利的一种保护,也是保障公证民事赔偿自身公平性的一种表现。
五、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公证行业发展和人们权益保障需求下的一个产物,它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对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我们要明晰它的概念和性质,并对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构建需求作出探讨,这样才能使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真正良性运行,有效发展,起到敦促公证机及其公证人员职业行为的作用,同时也为公证索赔人提供了保障的依据。以上是本人的粗浅之见,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有限,文中如有不当之处还望相关的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沙雪妮.关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4,(17):297-298.
[2]杨冰.法制博览[J].桥梁论坛周刊,2015,(5):12-13.
[3]周鹏.公证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科技与法制,2013,(19):491-492.
关键词:公证;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公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公证行为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但是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公证活动中,难免会发现公证行为过失,造成当事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伤。因此,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就需要发挥作用。
一、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含义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指的是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由于不当的公证行为导致当事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公证机构依法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公证法规定,出现公证民事责任事故后,公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履行完赔偿责任后,公证机构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人员就行追责赔偿。
二、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
关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在法学领域向来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即“违约说”;另一种则认为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即“侵权说”。根据我国公证法的相关内容和实际情况,“侵权说”更符合我国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其原因如下:
1.公证申请人与公证机构之间未形成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是由合同涉及的双方在法律法规的原则上约定相关的内容,可以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愿,是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结果。公证行为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能的一种职务行为,里面的程序是法定的,不允许双方来进行修改,所体现出来的结果不一定是双方意愿的结合体,在此过程中,只要违反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或者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公证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公证申请人
合同关系的双方如果发生侵权行为,那么受侵害的必然是对方。而在公证行为中,如果出现了侵权行为,那么利益受到损害的除了有可能是公证申请人之外,還有可能存在不确定的第三方。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由于公证人员的疏忽没能发现该被处分的财产还有其他共有人,直接导致该协议公证后,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其他共有人是在这场公证行为没有参与公证行为的第三方。
三、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从事物的客观发展状态和人的知识、行为自然发展角度来说,公证人员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受自己主观因素的制约和知识水平、认知能力有局限等因素,不能很全面、客观地认知事物,导致一些公证的结果有所偏差。例如,将某些方面的合法性有所欠缺的合同公证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有出现过失的可能,就会随之有弥补过失的行为。从现实来说,是不可能杜绝过失的发生的,因此,通过相应的责任制度来督促公证人员认真办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尽量减少公证过失行为的发生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个责任制度除了是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行为的鞭策之外,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保护,为他们在公證民事发生后进行索赔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无论是从工作的运行模式还是现实需求来说,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公证行业规范、良性发展的不可或缺部分,更是提升和保证公证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四、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
1.明确赔偿责任的主体
明确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制度构建的根本,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施公证行为的责任主体,另一个则是公证赔偿请求人。公证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公证机构,他们在公证民事纠纷发生时要承担起赔偿的首要义务,但是在赔偿纠纷解决后,公证机构有权向相关公证人员追责。公证赔偿请求人则是指公证民事纠纷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
2.明确应付赔偿责任的情形
明确了赔偿责任的主体之后,就要理清需要赔偿的责任情形,避免出现模棱两可难以判断的情况。对公证机构和他们的公证人员,如果出现了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的公证请求的、无故拖延公证期限、违反公证程序和规定、公证合同或者文件有明显纰漏、公证行为不严谨等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公证民事赔偿金进行有效管理
为了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保障公证赔偿请求人的利益,公证机构应该拨付专门用于赔偿的专项资金。对于这部分资金,公证员协会或者相关的管理部门应该制定明确的管理标准,对其进行管理。同时,要对金额进行及时的统计,在赔偿资金不足的时候要及时向公证机构进行催缴,保障后续公证赔偿行为的顺利进行。
4.规范公证民事赔偿程序
《公证法》及其配套制度,对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赔偿程序法定化。对公证机构接受复查、赔偿申请的审查答复,都有明确的处理时限和规范,同时,还赋予了赔请求人和公证机构申请复议的权利、渠道和办法,也就是说既有纠错程序,也有救助办法,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事件,这是对公证机构和公证赔偿申请人权利的一种保护,也是保障公证民事赔偿自身公平性的一种表现。
五、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公证行业发展和人们权益保障需求下的一个产物,它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对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我们要明晰它的概念和性质,并对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构建需求作出探讨,这样才能使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真正良性运行,有效发展,起到敦促公证机及其公证人员职业行为的作用,同时也为公证索赔人提供了保障的依据。以上是本人的粗浅之见,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有限,文中如有不当之处还望相关的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沙雪妮.关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4,(17):297-298.
[2]杨冰.法制博览[J].桥梁论坛周刊,2015,(5):12-13.
[3]周鹏.公证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科技与法制,2013,(19):491-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