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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有其必要性,但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并不尽如人意,其原因是,人们对社会保障认识上存在误区;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流动的现实;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费率的设计脱离农民工的特点;社会保障立法层次偏低、强制力较弱.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应针对农民工特点,建立以农民工为中心的相对独立的、分层分类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