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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