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尽赡养义务 老年人可否要回所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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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牛老伯和老伴生有4个子女(2儿2女)。2004年,受财产赠儿不赠女传统观念的影响,老两口将自己的3间平房给了小儿子,但是房屋所有权证上还是牛老伯的名字,房子一直由小儿子一家居住:10万元现金给了在外地工作的大儿子。牛老伯还和两个儿子签订了赠与合同。如今,随着年龄增高,牛老伯和老伴的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差。当老两口需要得到子女照顾时,两个儿子都置之不理,把对牛老伯和老伴的照顾义务全都推到牛老伯的小女儿身上。当初,牛老伯与老伴的财产几乎都给了两个儿子,可现在两个儿子连赡养义务都不愿承担。牛老伯与老伴因此非常伤心,后悔将财产赠给了他们。
  说法:本案中,获得赠与财产的两个儿子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牛老伯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两个儿子返还所赠与的财产。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实施赠与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法律也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条规定。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牛老伯的两个儿子不承担对牛老伯的赡养义务,且严重侵害了牛老伯两个女儿的利益,牛老伯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此,牛老伯应该在确认两个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的1年之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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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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