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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侦查主体的设置总体上是符合发展规律的。但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来看,仍存在着法律规定不统一、不详细且有相互矛盾之处等问题,而实践中侦查主体的侦查权和其他权力相互交错、权力滥用现象亦不少见。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由法律统一并详细规定侦查主体,即各侦查机构及其人员组成,并努力向“大侦查机构”方向迈进。只有这样,才能使侦查主体的设置更加合法和合理。才能走向法治化和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