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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要确保一国的金融安全,科学、高效的金融监管必不可少。然而金融监管机关却常常受利益驱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及本国经济安全。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实现有效监管,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对金融监管机关进行权力制约,其中通过行政程序规范金融监管权的行使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我国目前对金融监管权的法律控制在行政程序法上还存在许多缺失,监管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基本程序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我们通过科学设置建立、健全这些程序制度,真正实现其功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