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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6日,申某某(乙方)与某房产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上海市宝山区宝菊路某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约定建筑层高为2.9米。2012年12月28日,某房产公司将系争房屋及《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给申某某,说明书载明建筑层高为2.8米。申某某认为某房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实际的建筑层高比合同中约定的层高少了0.1米,故申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