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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将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根据MEPC88(44)号决议,所有缔约国在附则Ⅳ生效后都将立即执行经修正的附则Ⅳ。中国政府尚未批准附则Ⅳ,但中国批准和执行附则Ⅳ是大势所趋,为此,无论是航运单位还是海事部位,都要认真研究相应的对策并作好实施附则Ⅳ的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