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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78— —2008年,中国改革已走过三十年。这三十年中,中国发展与变化让世人惊叹,中华民族是一个喜爱记录历史的民族,每当我们发展到了一个重要的阶段,我们总喜欢回顾历史,看看一路走来的每一步,以便我们理清发展思路,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国的下一步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简略的回顾了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
【关键词】:新中国农村 土地制度 变迁
一、引言
从古至今,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而与农民问题联系最密切的则是土地。如果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那么土地则是农业的基础。土地的占有和利用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全国的稳定。因此,土地问题是维系国计民生的战略问题,也是农民问题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变迁,其中离我们最近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变迁。家庭承包制促进了农业的大发展,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满足了农民丰衣足食的愿望,为中国十三亿人口解决了吃饭问题,并使农民的生活迅速得到了发展,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二、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变迁
1 .土地改革阶段: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革为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19 4 9年7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新中国成立后,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 9 5 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到1 9 5 2年底,除新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以外,全国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土地改革的完成,结束了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这一产权结构所形成的产权边界是清晰的,使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排他性产权。农民产权的取得,尤其是收益权的独享,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土地资产的产出水平了有了明显的提高,从而取得了比较好的产权效率。
2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把土地农民私有制改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建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大规模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1 9 5 2年,首先开始的主要是初级社,即在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农民以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初级社虽然不涉及土地私有权,但使用权则由个人使用变为集体共同使用,这是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初级社在实施的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第一,土地资产实物形态上的权益关系与集中统一使用之间的矛盾。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社员仍对自己原有的土地保留所有权;社员退社时可以带走他的土地。第二,劳动计量与监督难度增加,激励减退。第三,管理水平与农业生产经营复杂性对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
3 .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阶段: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1 9 5 5年秋,在毛泽东强调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强行推动农业高级合作化运动,只有一年半时间,就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组建农业高级合作社的任务。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公有、集中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产权结构类型和产权组织类型,社员除保留自留地的使用权外,土地及其他所有资产都实现了集体化。由初级社向高级社产权结构的变迁,是在政府的政治动员及变相强制下自上而下推动完成的,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和试验示范的渐进改革方式,盲目地把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苏联集体农庄模式作为制度变迁的直接目标,脱离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是一种跃进式产权变迁。改革前我国农业生产队组织普遍存在的正是这种激励的严重不足和免费搭车的普遍化。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还是很低的条件下,必然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缺乏多样性和灵活性,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的农村经济改革正是从前几次的“失败”中汲取了经验,开始了以土地产权结构重建为核心的农村经济改革。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的“包产到户”为开端,中国开始了又一次重要的土地制度变革,即将纯粹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变成为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这次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经历了一个由农民自发行动到政府强制性推广的过程。农业生产的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特点及其派生的要素组合、作业方式等的特殊性要求,使土地的家庭经营具有一种普遍意义的最优性特征。“包产到户”作为这一制度的基本形态,其基本内容是: 土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农户具有了比较完整的使用权,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作为社区的代表,仍承担着土地的某些统一经营或管理职能,主要包括承包合同中集体所承担义务的履行和集体权益的维护,农业公共设施的建造、管理和服务的供给,土地使用权的分配、监督和调整。从集产权于一身的集体经营到产权分离的包干到户,其产权制度变迁的意义是深刻的。这主要表现农户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经济人地位,成为最基本的农业经营单位。在人民公社时期,尽管名义上每个农民都是集体经济的主人,但“三级所有”所内含的财产权利边界先天性不清及“政社合一”体制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对行政权力的高度依附,使集体单位之间的财产“平调”成为逻辑之中的行为,各集体单位的财产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集体的财产权利尚且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对集体财产的维护意识淡薄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而在集体内部普遍存在的“搭便车”行为,更淡化了农民的财产维护意识和资产积累观念。土地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剩余索取权,同时农民可以拥有除土地以外的其他资产的个人所有权。农民个人财产权利的独立化,大大地克服了像“平调”之类来自于外部的产权侵害和队生产内部的“搭便车”行为,产权应有的“激励”和“积累”功能得以释放。农民独立经济地位的取得,也使农民获得了身份变迁的自由,并伴随着农民个人经济价值的提高,农民离土务工经商不再受到严格限制。
三、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意义
2008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全国上下各级机关组织、学者都在热烈的讨论总结这三十年来的发展与变迁。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回顾与下一部发展的思路。中国三十年的发展与壮大与中国农村的家庭联产责任是密不可分的。考察三十年来的中央对经济体制改革认识的不断深化与其农村工作的演进与探索是一致的。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的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前往安徽农村考察,他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番讲话被视是新一轮土地改革的政策信号。中国改革将从农村再出发。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在新的起点上,对统筹城乡共同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就在此次会议上为下一个三十年中国的发展展开一幅新的宏篇画卷。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三联书店2005 年10月第一版。
2、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三联书店1994 年8月第一版
3、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三联书店1994 年版。
4、綦好东《新中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历史变迁》,经济学家1998 年1 月
5、金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历史与现状、问题与出路》经济体制改革2001年第二期
6、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研究
7、许经勇《我国农村的三次历史性变革》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8、刘治泰王丽英《关于改革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理性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12
【关键词】:新中国农村 土地制度 变迁
一、引言
从古至今,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而与农民问题联系最密切的则是土地。如果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那么土地则是农业的基础。土地的占有和利用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全国的稳定。因此,土地问题是维系国计民生的战略问题,也是农民问题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变迁,其中离我们最近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变迁。家庭承包制促进了农业的大发展,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满足了农民丰衣足食的愿望,为中国十三亿人口解决了吃饭问题,并使农民的生活迅速得到了发展,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二、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变迁
1 .土地改革阶段: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革为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19 4 9年7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新中国成立后,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 9 5 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到1 9 5 2年底,除新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以外,全国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土地改革的完成,结束了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这一产权结构所形成的产权边界是清晰的,使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排他性产权。农民产权的取得,尤其是收益权的独享,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土地资产的产出水平了有了明显的提高,从而取得了比较好的产权效率。
2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把土地农民私有制改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建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大规模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1 9 5 2年,首先开始的主要是初级社,即在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农民以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初级社虽然不涉及土地私有权,但使用权则由个人使用变为集体共同使用,这是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初级社在实施的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第一,土地资产实物形态上的权益关系与集中统一使用之间的矛盾。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社员仍对自己原有的土地保留所有权;社员退社时可以带走他的土地。第二,劳动计量与监督难度增加,激励减退。第三,管理水平与农业生产经营复杂性对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
3 .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阶段: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1 9 5 5年秋,在毛泽东强调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强行推动农业高级合作化运动,只有一年半时间,就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组建农业高级合作社的任务。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公有、集中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产权结构类型和产权组织类型,社员除保留自留地的使用权外,土地及其他所有资产都实现了集体化。由初级社向高级社产权结构的变迁,是在政府的政治动员及变相强制下自上而下推动完成的,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和试验示范的渐进改革方式,盲目地把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苏联集体农庄模式作为制度变迁的直接目标,脱离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是一种跃进式产权变迁。改革前我国农业生产队组织普遍存在的正是这种激励的严重不足和免费搭车的普遍化。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还是很低的条件下,必然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缺乏多样性和灵活性,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的农村经济改革正是从前几次的“失败”中汲取了经验,开始了以土地产权结构重建为核心的农村经济改革。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的“包产到户”为开端,中国开始了又一次重要的土地制度变革,即将纯粹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变成为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这次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经历了一个由农民自发行动到政府强制性推广的过程。农业生产的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特点及其派生的要素组合、作业方式等的特殊性要求,使土地的家庭经营具有一种普遍意义的最优性特征。“包产到户”作为这一制度的基本形态,其基本内容是: 土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农户具有了比较完整的使用权,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作为社区的代表,仍承担着土地的某些统一经营或管理职能,主要包括承包合同中集体所承担义务的履行和集体权益的维护,农业公共设施的建造、管理和服务的供给,土地使用权的分配、监督和调整。从集产权于一身的集体经营到产权分离的包干到户,其产权制度变迁的意义是深刻的。这主要表现农户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经济人地位,成为最基本的农业经营单位。在人民公社时期,尽管名义上每个农民都是集体经济的主人,但“三级所有”所内含的财产权利边界先天性不清及“政社合一”体制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对行政权力的高度依附,使集体单位之间的财产“平调”成为逻辑之中的行为,各集体单位的财产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集体的财产权利尚且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对集体财产的维护意识淡薄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而在集体内部普遍存在的“搭便车”行为,更淡化了农民的财产维护意识和资产积累观念。土地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剩余索取权,同时农民可以拥有除土地以外的其他资产的个人所有权。农民个人财产权利的独立化,大大地克服了像“平调”之类来自于外部的产权侵害和队生产内部的“搭便车”行为,产权应有的“激励”和“积累”功能得以释放。农民独立经济地位的取得,也使农民获得了身份变迁的自由,并伴随着农民个人经济价值的提高,农民离土务工经商不再受到严格限制。
三、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意义
2008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全国上下各级机关组织、学者都在热烈的讨论总结这三十年来的发展与变迁。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回顾与下一部发展的思路。中国三十年的发展与壮大与中国农村的家庭联产责任是密不可分的。考察三十年来的中央对经济体制改革认识的不断深化与其农村工作的演进与探索是一致的。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的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前往安徽农村考察,他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番讲话被视是新一轮土地改革的政策信号。中国改革将从农村再出发。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在新的起点上,对统筹城乡共同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就在此次会议上为下一个三十年中国的发展展开一幅新的宏篇画卷。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三联书店2005 年10月第一版。
2、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三联书店1994 年8月第一版
3、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三联书店1994 年版。
4、綦好东《新中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历史变迁》,经济学家1998 年1 月
5、金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历史与现状、问题与出路》经济体制改革2001年第二期
6、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研究
7、许经勇《我国农村的三次历史性变革》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8、刘治泰王丽英《关于改革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理性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