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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预防和制止腐败行为而设立的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所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各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差异,分歧主要集中于申报主体、申报时间、申报范围和是否公示等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比国际上的几种主流申报方式,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分析研究,意图探寻适合我国的财产申报方式。
关键词:财产申报;权利冲突;比较研究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利冲突
因此,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公务员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国际上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务员的隐私权不能够对抗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所以应当对其财产进行申报,笔者认为应当在两种权利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在不过分牺牲公务员隐私权的基础上保障社会公众所享有的知情权,其具体措施本文将从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几个角度进行详细阐释。
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国家做法之比较
(一)申报主体:全部公务员申报抑或指定部分公务员申报抑或级别范围内的公务员申报
确定申报主体的范围是财产申报制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不同的选择将带来极为不同的社会效果,关于这一问题,不同国家做出了差异较大的选择,但无外乎以下三种:①全体公务人员都要申报(新加坡等);②指定范围内的公务人员申报(日本等);③级别范围内的公务人员申报(美国、西班牙等)。
(二)申报范围:个人财产抑或家庭财产
确定申报财产的范围也是建立申报制度的一大难题。如果只对公务员个人财产进行申报,那贪腐的公务员只需将财产转移至亲人名下便可以躲避监督,而如果将其家人的财产纳入申报范围,诸如“是否侵犯家人的隐私权;家人的范围如何界定(只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还是包括旁系亲属)”等新的问题又会层出不穷,因此,确定一个合理的财产申报范围对于充分发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是十分有必要的。相关国家对于这一问题大致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只将公务员个人财产进行申报(如法国),另一种是将公务员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财产进行申报(如美国、韩国等),后一种选择在当今国际社会更为主流。
(三)申报时间:就职申报抑或定期申报抑或卸任申报抑或任后申报
关于申报时间的问题,国际上不同国家也采取了许多不同的做法。不同申报时间对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不可小觑的影响力,如果申报周期过长,则不利于财产申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如果申报周期过短,则会对公务员的隐私权造成过度的侵犯,同时也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目前相关国家大都采取几种申报时间相结合的申报模式,公务员上任和卸任时应在法定时间内申报个人财产,在任期内和离任后的一段时间内应定期申报个人财产。
三、关于我国公务员申报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申报主体
关于申报主体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级别范围内的公务员申报和指定部分公务员申报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公务员的数量庞大,并且许多岗位的公务员权利过小,其腐败风险很低,如果要求全体公务员都需申报个人财产,既缺乏其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还会花费过多的人力物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次,采取级别范围内的公务员申报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在通常情况下,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是与其所能支配的权力成正比的,也是与其腐败风险成正比的,因此,要求一定级别范围的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是财产申报制度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这个范围笔者认为应从处级干部及其以上开始实行,并逐渐扩展到科级干部。
最后,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务员体制庞大且复杂,如果只采取级别范围内的申报并不能全面遏制腐败情况的出现,因此应当将指定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其相结合。因为,根据我国公务员体制的组织形式,由于单位建制及工作性质的影响,有时级别很低的公务员却拥有非常大的实际权力,其贪腐情况也经常出现。例如,一些基层人民政府的亲民官,由于单位建制的影响,可能只是科级甚至科员,但其权力可以直接影响到当地群众的相关利益,因此,其腐败风险相对于一些高级别官员甚至会更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主体应当是级别范围内的公务员和指定部分的公务员相结合,以级别范围内的公务员申报为主,以指定部分公务员申报为补充,从而更好的发挥申报制度的作用。
(二)申报范围
关于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范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确定。我国是一个建立在人情社会基础上的国家,人与人的关系较为复杂,血脉亲情是最为稳固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利用亲人隐瞒犯罪事实的几率相较于其他国家自然会更高,故只将公务员个人财产进行申报极易导致申报制度的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采取公务员及其主要家庭成员财产都需申报的立法模式,但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应当采取秘密申报的申报方式,只申报不公开,并设立完善的配套体制,由专门机构对其申报财产进行核实并严格保密,否则会造成對公民隐私权的过度侵犯及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家庭成员的范围应以民法规定的近亲属的概念为准)
(三)申报时间
笔者认为我国公务员的财产申报时间应效仿相关国家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官员就任与卸任时需要财产申报这是无需争议的,在就任期间的申报周期可以效仿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实行每年申报,但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公务员在离任后的相当时间内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笔者认为公务员在退休后的五年内仍需进行财产申报,以避免其出现任期后利用残存影响力非法获利的贪腐情况,同时也避免其在任期内实施不法行为帮助他人谋利并在离任后收取回报的贪腐情况。
参考文献:
[1]刘志勇.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23-130.
[2]周佑勇,刘艳红.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J].社会科学研究,1997(6).
[3]汪全胜,张芃.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困境及路径选择[J].法学评论,2014(1):139-148.
[4]陈婴虹.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配套制度[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2):34-39.
作者简介:李彦哲,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财产申报;权利冲突;比较研究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利冲突
因此,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公务员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国际上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务员的隐私权不能够对抗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所以应当对其财产进行申报,笔者认为应当在两种权利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在不过分牺牲公务员隐私权的基础上保障社会公众所享有的知情权,其具体措施本文将从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几个角度进行详细阐释。
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国家做法之比较
(一)申报主体:全部公务员申报抑或指定部分公务员申报抑或级别范围内的公务员申报
确定申报主体的范围是财产申报制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不同的选择将带来极为不同的社会效果,关于这一问题,不同国家做出了差异较大的选择,但无外乎以下三种:①全体公务人员都要申报(新加坡等);②指定范围内的公务人员申报(日本等);③级别范围内的公务人员申报(美国、西班牙等)。
(二)申报范围:个人财产抑或家庭财产
确定申报财产的范围也是建立申报制度的一大难题。如果只对公务员个人财产进行申报,那贪腐的公务员只需将财产转移至亲人名下便可以躲避监督,而如果将其家人的财产纳入申报范围,诸如“是否侵犯家人的隐私权;家人的范围如何界定(只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还是包括旁系亲属)”等新的问题又会层出不穷,因此,确定一个合理的财产申报范围对于充分发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是十分有必要的。相关国家对于这一问题大致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只将公务员个人财产进行申报(如法国),另一种是将公务员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财产进行申报(如美国、韩国等),后一种选择在当今国际社会更为主流。
(三)申报时间:就职申报抑或定期申报抑或卸任申报抑或任后申报
关于申报时间的问题,国际上不同国家也采取了许多不同的做法。不同申报时间对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不可小觑的影响力,如果申报周期过长,则不利于财产申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如果申报周期过短,则会对公务员的隐私权造成过度的侵犯,同时也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目前相关国家大都采取几种申报时间相结合的申报模式,公务员上任和卸任时应在法定时间内申报个人财产,在任期内和离任后的一段时间内应定期申报个人财产。
三、关于我国公务员申报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申报主体
关于申报主体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级别范围内的公务员申报和指定部分公务员申报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公务员的数量庞大,并且许多岗位的公务员权利过小,其腐败风险很低,如果要求全体公务员都需申报个人财产,既缺乏其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还会花费过多的人力物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次,采取级别范围内的公务员申报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在通常情况下,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是与其所能支配的权力成正比的,也是与其腐败风险成正比的,因此,要求一定级别范围的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是财产申报制度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这个范围笔者认为应从处级干部及其以上开始实行,并逐渐扩展到科级干部。
最后,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务员体制庞大且复杂,如果只采取级别范围内的申报并不能全面遏制腐败情况的出现,因此应当将指定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其相结合。因为,根据我国公务员体制的组织形式,由于单位建制及工作性质的影响,有时级别很低的公务员却拥有非常大的实际权力,其贪腐情况也经常出现。例如,一些基层人民政府的亲民官,由于单位建制的影响,可能只是科级甚至科员,但其权力可以直接影响到当地群众的相关利益,因此,其腐败风险相对于一些高级别官员甚至会更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主体应当是级别范围内的公务员和指定部分的公务员相结合,以级别范围内的公务员申报为主,以指定部分公务员申报为补充,从而更好的发挥申报制度的作用。
(二)申报范围
关于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范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确定。我国是一个建立在人情社会基础上的国家,人与人的关系较为复杂,血脉亲情是最为稳固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利用亲人隐瞒犯罪事实的几率相较于其他国家自然会更高,故只将公务员个人财产进行申报极易导致申报制度的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采取公务员及其主要家庭成员财产都需申报的立法模式,但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应当采取秘密申报的申报方式,只申报不公开,并设立完善的配套体制,由专门机构对其申报财产进行核实并严格保密,否则会造成對公民隐私权的过度侵犯及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家庭成员的范围应以民法规定的近亲属的概念为准)
(三)申报时间
笔者认为我国公务员的财产申报时间应效仿相关国家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官员就任与卸任时需要财产申报这是无需争议的,在就任期间的申报周期可以效仿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实行每年申报,但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公务员在离任后的相当时间内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笔者认为公务员在退休后的五年内仍需进行财产申报,以避免其出现任期后利用残存影响力非法获利的贪腐情况,同时也避免其在任期内实施不法行为帮助他人谋利并在离任后收取回报的贪腐情况。
参考文献:
[1]刘志勇.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23-130.
[2]周佑勇,刘艳红.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J].社会科学研究,1997(6).
[3]汪全胜,张芃.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困境及路径选择[J].法学评论,2014(1):139-148.
[4]陈婴虹.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配套制度[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2):34-39.
作者简介:李彦哲,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