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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战略选择。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首先要提高运用程序思维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国家就是程序法国家。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都应该纳入法定程序的轨道,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应受到程序规则的规制。“程序的完备程度可以视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根本性的标准。法治的程度,可以主要用国家和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标尺来衡量”(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男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姆斯·道格拉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