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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提请河南省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加强对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