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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药品高效有序流通,保持全国药品市场统一,根据我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就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 (以下简称乙类药品 )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乙类药品要逐步实行省级政府定价。在过渡时期,乙类药品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原则上,国家计委每年对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提出中央指导意见。 二、国家计委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提出乙类药品的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