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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介绍斯腾伯格的成功智力理论入手,探讨了在中专法律基础课中,如何运用成功智力理论培养学生成功智力的问题。
[关键词]成功智力理论 成功智力培养
每个人的内心都是期望成功的,中职学校的学生也不例外。可是,在以往的学习生涯中,由于这些学生自身的因素、应试教育的体制、传统的智力观和学生评价制度以及缺乏应有的指导和帮助,他们过早地体验到了挫败感,感觉成功离自己越来越远,因而表现为自暴自弃,或者感到茫然无措。帮助学生们重拾信心、掌握成功之道、获得长远的发展,成了我们中职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目标。
在60多年前的美国,有一位名叫R.J.斯腾伯格的一年级小学生,由于过度焦虑,在必须参加的团体智商测验中一题都答不出来而被称为傻瓜,老师们对他不抱什么希望,他的成绩也一直不好。到了四年级,新来的老师阿列克莎夫人扭转了他的命运。她并不追问他的过去,也不关心他的智商分数,而总是对他充满期待。斯腾伯格为了不让老师失望,就不断努力,逐渐使自己成了一名全优生。从此,他一直视自己为全优生,果然保持着全优的成绩,最终考上了耶鲁大学。童年中令他痛苦的经历使他选择了心理学专业,并侧重于智力研究,后来成了耶鲁大学的心理学教授。他先后提出了一系列有别于传统理论的新的智力理论(包括1996年提出的成功智力理论),这些理论使他声誉卓著,成为了拥有800多项研究成果的国际著名的心理学家。
斯腾伯格的成长经历使我联想到我们中职学校的学生,他们不也同样渴望成功吗?不是更需要老师的引导和帮助吗?通过学习斯腾伯格的成功智力理论,我发现这一理论对于我们通过教学途径帮助学生掌握成功之道很有帮助。斯腾伯格认为,成功意味着个体在现实生活中达成自己的目标,每个人通过努力都可以达到成功。成功智力“就是用以达成人生中主要目标的智力,它能导致个体以目标为导向并采取相应行动,是对现实生活真正起到举足轻重影响的智力”。成功智力由彼此联系的一组能力整合而成,包括分析性智力(制定决策、解决问题和评判思维成果质量的能力)、创造性智力(超越已知给定的内容和信息,产生出新异独特思想的能力)和实践性智力(可在日常生活中将思想及其分析的结果以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加以使用的能力)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存在于每个个体。只是比例和平衡状况有所不同而已。成功智力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在分析、创造和实践能力三方面协调、平衡时才最为有效。知道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来运用成功智力的三个方面,要比仅仅具有这三个方面的素质来得更为重要。”他还认为成功智力是一种适应、塑造和选择环境的能力,是可以发生变化的,也是可以培养的,并且深受非智力因素的影响,斯腾伯格批评传统智力测验测出的是一种呆滞的智力,只是以语言能力、数理逻辑推理能力为核心的一般认知能力,只能对学生的学业成绩作部分预测,与现实生活中的成败联系较少,因此他强调必须超越智商,趋向成功智力。成功智力理论的提出,突破了传统智力理论将智力仅限于学业智力的局限,丰富了智力的内涵,把智力与现实生活和个人成功结合起来,揭示了智力的动态可塑性,因而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性。把成功智力理论引入课堂教学,有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和新的智力观,增强教育信心,拓宽教学思路,更系统、更有效地培养学生具备成功所必需的综合智力,于是,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我在成功智力理论的指导下做了一些尝试。在教学中,与成功有关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其实都很重要,本文仅就成功的智力因素的培养问题加以阐述。
一、分析性智力的培养
分析性智力是成功智力中唯一的与传统理论中的学业智力有所重叠的智力,不同的是,分析性智力还包括“帮助人们从多种可能中作出选择和对机会进行评估的能力”以及人们制定解决问题的策略和对思维成果进行评判、反思、调节的能力。这些能力是创造性智力和实践性智力的基础,但又是我们中职学生十分欠缺的。许多学生的思维仍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不愿思考,不会思考,不会选择。鉴于此,教师应当在教学中做好示范、引导的工作,循序渐进地加以培养。
1、学会选择,学会放弃。在教学中,我会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教材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需要对教材内容加以取舍、增补和重组,并向学生说明理由,使学生懂得选择的意义。比如,宪法部分,我主要介绍了与学生们关系密切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内容、特点和现实保障问题,帮助学生树立对宪法的客观和正面的评价;行政法部分,由于教材内容过于理论化、比较陈旧,不够贴近学生实际和现实变化,我就以教材中没有的、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而代之,并辅之以刑法单行本作为比照学习的材料;民法部分,补充介绍了备受国人关注的物权法;劳动法部分,补充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刑法部分,补发了便于学生对照查阅的罪名表等。在讲授具体教学内容时,我也注意创设一些可供选择的情境,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和思考。比如讲宪法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作用时,我介绍了孙志刚案、周一超案、张先著案、蒋韬案、重庆钉子户等案例,让学生分析怎样才算是正确的选择,尤其是在具体的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怎样才能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
2、展现思维过程,注重策略指导,斯腾伯格强调,只有重视和发展元认知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发展智力(尤其是分析性智力)。他认为元认知能力是人们对自身思维过程的认识和监控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可以通过学校教育而发展的。因此,要培养学生的分析性智力,必须注意培养学生的元认知能力。我们可以通过教学过程让学生知道思维策略的种类和适用的条件,使学生关注他人和自己的思维过程,学会对自身思维成果进行判断、反思和调节。在教学中,我通过对教材内容的介绍和处理、对案例的剖析以及对自身学习心得的介绍,展现了教材编者和教师的某些思维过程,使学生懂得根据不同的任务要求可以采取分析、综合、判断、推理、比较、系统化等不同的思维方法。此外,我还注意创造条件使学生得以展现自己的思维过程,并乐于相互评判、相互借鉴,从而达到自我修正。比如,现用教材在讲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时,删掉了原教材中的三种民事行为能力比较表,目的可能是让学生学会从教材中自行比较和概括。于是我就让学生根据教材的内容在黑板上完成该比较表的填写,学生们可以对同学的答案进行补充和修改。从填写结果看,学生在填写完全民事行为人的条件时,完全忽略了智力和精神状况的因素,因为教材中没有写明,必须通过分析、比较、推理、概括,从教材中其他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介绍中间接得出结论。于是我就引导学生通过思考逐步得出了正确的结论。再如,在民法的教学中,每完成一个单元的学习,我就布置学生分组课后讨论发给的案例材料,下一次课由各组派代表宣讲本组案例分析的结果和理由,同组同学可以修改和补充,其他组的同学可以提出质疑、作出修改并说明理由。通过 这些活动,学生的元认知能力得到了提高。
二、创造性智力的培养
在传统智力理论中,智力与创造力很少相关,斯腾伯格是第一个真正明确地将创造力纳入智力范畴的人。心理学研究表明,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人都有创造性智力,但大多有待开发和训练。创造性智力具有独特性、求异性、变通性等特点。据此,我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培养:
1、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就是指对所接触的信息不是盲目地认同,而是能够进行批判性的审视,独立做出自己的评价的思维能力。为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在教学中,我很注意展示自己不迷信权威、不盲从、敢于表达独立见解的特点,以对学生起好示范作用。例如民法的概念,似乎已成定论,很多教科书都有一致的表述,我却引导学生一起分析了这个概念表述的不准确之处。其次,我还鼓励学生积极思考,敢于质疑权威、教材、老师和同学,大胆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记得我在讲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这一问题时,有一位女生下课时就指出“乘”字不应该读第二声,应该读第四声。我当时就表扬了她这种勤思好学、敢于质疑的精神,并让她查字典后再告诉我正确答案。还有一次在堂上分析与婚姻法有关的一则案例时,这位女生又当场说她阅读过新的婚姻法,里面的说法和老师讲的不一样,我同样赞扬了她的精神,希望同学们向她学习,也让她查阅婚姻法后告诉我正确答案。虽然两次反馈的结果都证明她说错了,但无疑对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提高十分有益。此外,我们师生还一起探讨过《今日说法》几期节目中的案例,对专家的某些说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2、培养发散性思维能力,发散性思维能力是指从一个思维起点出发,沿着不同方向,从不同角度进行思考,寻求多样性答案的能力。它表现了思维的广阔性的特点。为开阔学生的思维,在教学中,我经常采用比较的方法。把相关易混的、甚至教材没有的、现实中却很有用的法律知识介绍给学生。比如,讲民事责任时,我就将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列表比较;讲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以及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时,我就把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有关内容作了对比性介绍;在讲刑法的内容时,我把相近易混的一些罪名串联起来进行了比较讲解。此外还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和布置一题多解的练习来培养发散性思维能力。我曾经就发生在广州的泥头车撞864路公交车一案,让学生举出受害人一方寻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可以有哪些。对轰动全国的邱兴华杀人案,我就让学生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采取哪些办法减少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
3、培养变通性思维能力,变通性思维能力是指能够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思想、方法、角度去探索、解决问题的能力。它反映了思维的灵活性的特点。在教学中,我适时介绍了当时的一些有争议的、变动中的、待确定的法律问题(如悬赏广告的问题;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肖像侵权的要件问题)让学生讨论,使学生懂得事物的相对性和可变性,关注法律(如物权法)的制定或变化,做到与时俱进。在通过案例进行提问时,我会经常改变案例中的条件,引导学生进行思维的转换。比如,在讲商标权的保护时,我先提供给学生一个案例的基本型,然后不断改变具体条件并层层提问;如果在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没注册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没注册或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算不算侵权?
三、实践性智力的培养
斯腾伯格把智力与现实生活和事业成功紧密结合起来,因而特别重视实践性智力的问题。实践性智力实际上就是用所学所想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法律教学的角度看,学生的实践智力应包括主动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正确评价法律现象的能力、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等。斯腾伯格认为,实践性智力与学业智力不同,不会随着学业的结束而下降,反而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发展,这主要是由于“未言明知识”在人的一生中都会有所增加的缘故。这种“未言明知识”来源于经验,它的获得一般不需要他人的帮助。尽管如此,斯腾伯格还是肯定了实践性智力可以通过学校的课程或活动得以培养和发展。
1、教学内容现实化,教学内容现实化是使教学更好地为现实服务,提高学生的实践性智力的前提。首先,教师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素养和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其次,案例要尽量取材于现实生活,要贴近学生实际和社会实际。这样,在分析案例的同时,学生也就学会了如何评判和处理现实法律问题。案例的内容要适当体现出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因此,在案例的选择上,可以选择涉及面稍广、综合性较强、案情稍曲折的案子,以拓展学生的思维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再次,要紧随时代的发展,及时更新、补充教学内容。还有,讲课时要善用布白艺术,留有余地,勾起悬念,吸引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究。此外,在理论教学中,可以对所学理论进行创造性的整合。一方面可以活化理论,体现出理论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又能简化理论,便于理解和运用。比如,在讲犯罪构成这一教学难点时,我不是一开始就逐一讲解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而是先从故意杀人罪这一典型犯罪入手,通过学生的分析、判断、概括、修改,得出构成该罪的四个法定要件;明白犯罪构成对于确认犯罪、区分犯罪的重要意义;然后再通过不断变式,逐渐使学生懂得刑法的一些理论知识和规定,提高学习法律的能力和守法意识。具体做法是:第一步,让学生不看教材,自己思考并回答: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有哪些必备要件?教师将学生们的回答写在黑板上。并故意归类分写成四部分。第二步,与学生们逐一分析他们的回答,通过辨析使学生区分出不同的概念(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通过结合实例反问使学生发现错误(如犯罪动机不应写入)和遗漏(如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问题),并且使学生通过抽象思维明白犯罪客体概念的现实必要性。第三步,让学生粗读教材,把理论上的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与学生所回答的四部分内容对号入座。然后进一步提问: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有何不同?从而使学生懂得理论上的犯罪构成四大要件的现实意义。第四步,进行变式训练,提问:如果正在预备杀人时被抓、杀人时遭反抗而未得逞、杀人时心生怜悯而停手,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如要追究,该怎样追究?从而引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概念,并引导学生查阅刑法加以明确,在此过程中学生也受到了守法教育。这种变式可以视情况而不断延伸,不但可以涉及刑法理论和条文的学习,还可以涉及到民法、诉讼法的内容。使学生能够活学活用。
2、开展实践性活动。实践性活动不但使学生对知识加深理解,还能将理论运用于实际,并且有助于成功智力的三种能力的糅合和共同提高。根据学生实际和现有的条件,我先后开展了一些实践性的课堂活动,包括讨论和辩论、小组案例分析、知识竞赛、学生授课、治安管理处罚法小品表演、劳动合同法现场咨询会、书写诉状等。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小品表演为例,我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通过比照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单行本和刑法单行本,编演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小品:每小组表演完毕后,其他组的同学可以提出疑问,由被提问者加以回答,然后再由教师进行总结。在此过程中,学生们学会了比较、鉴别、决策,学会了运用创造性思维进行创作。通过创设虚拟的法律场景,将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联系起来,并通过反思与修正,这种联系更加真实和准确。
以上分别谈了成功智力三方面能力的培养问题。需指出的是,在现实中,这三方面能力的培养是很难截然分开的,我们应当创设良好的条件,使学生的这三方面能力都有所长进。至于何时运用何种能力,似乎更依赖于实践经验中形成的“未言明知识”,难以完全言传,故也应当给予学生更多的体验、感悟的机会。
[关键词]成功智力理论 成功智力培养
每个人的内心都是期望成功的,中职学校的学生也不例外。可是,在以往的学习生涯中,由于这些学生自身的因素、应试教育的体制、传统的智力观和学生评价制度以及缺乏应有的指导和帮助,他们过早地体验到了挫败感,感觉成功离自己越来越远,因而表现为自暴自弃,或者感到茫然无措。帮助学生们重拾信心、掌握成功之道、获得长远的发展,成了我们中职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目标。
在60多年前的美国,有一位名叫R.J.斯腾伯格的一年级小学生,由于过度焦虑,在必须参加的团体智商测验中一题都答不出来而被称为傻瓜,老师们对他不抱什么希望,他的成绩也一直不好。到了四年级,新来的老师阿列克莎夫人扭转了他的命运。她并不追问他的过去,也不关心他的智商分数,而总是对他充满期待。斯腾伯格为了不让老师失望,就不断努力,逐渐使自己成了一名全优生。从此,他一直视自己为全优生,果然保持着全优的成绩,最终考上了耶鲁大学。童年中令他痛苦的经历使他选择了心理学专业,并侧重于智力研究,后来成了耶鲁大学的心理学教授。他先后提出了一系列有别于传统理论的新的智力理论(包括1996年提出的成功智力理论),这些理论使他声誉卓著,成为了拥有800多项研究成果的国际著名的心理学家。
斯腾伯格的成长经历使我联想到我们中职学校的学生,他们不也同样渴望成功吗?不是更需要老师的引导和帮助吗?通过学习斯腾伯格的成功智力理论,我发现这一理论对于我们通过教学途径帮助学生掌握成功之道很有帮助。斯腾伯格认为,成功意味着个体在现实生活中达成自己的目标,每个人通过努力都可以达到成功。成功智力“就是用以达成人生中主要目标的智力,它能导致个体以目标为导向并采取相应行动,是对现实生活真正起到举足轻重影响的智力”。成功智力由彼此联系的一组能力整合而成,包括分析性智力(制定决策、解决问题和评判思维成果质量的能力)、创造性智力(超越已知给定的内容和信息,产生出新异独特思想的能力)和实践性智力(可在日常生活中将思想及其分析的结果以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加以使用的能力)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存在于每个个体。只是比例和平衡状况有所不同而已。成功智力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在分析、创造和实践能力三方面协调、平衡时才最为有效。知道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来运用成功智力的三个方面,要比仅仅具有这三个方面的素质来得更为重要。”他还认为成功智力是一种适应、塑造和选择环境的能力,是可以发生变化的,也是可以培养的,并且深受非智力因素的影响,斯腾伯格批评传统智力测验测出的是一种呆滞的智力,只是以语言能力、数理逻辑推理能力为核心的一般认知能力,只能对学生的学业成绩作部分预测,与现实生活中的成败联系较少,因此他强调必须超越智商,趋向成功智力。成功智力理论的提出,突破了传统智力理论将智力仅限于学业智力的局限,丰富了智力的内涵,把智力与现实生活和个人成功结合起来,揭示了智力的动态可塑性,因而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性。把成功智力理论引入课堂教学,有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和新的智力观,增强教育信心,拓宽教学思路,更系统、更有效地培养学生具备成功所必需的综合智力,于是,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我在成功智力理论的指导下做了一些尝试。在教学中,与成功有关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其实都很重要,本文仅就成功的智力因素的培养问题加以阐述。
一、分析性智力的培养
分析性智力是成功智力中唯一的与传统理论中的学业智力有所重叠的智力,不同的是,分析性智力还包括“帮助人们从多种可能中作出选择和对机会进行评估的能力”以及人们制定解决问题的策略和对思维成果进行评判、反思、调节的能力。这些能力是创造性智力和实践性智力的基础,但又是我们中职学生十分欠缺的。许多学生的思维仍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不愿思考,不会思考,不会选择。鉴于此,教师应当在教学中做好示范、引导的工作,循序渐进地加以培养。
1、学会选择,学会放弃。在教学中,我会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教材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需要对教材内容加以取舍、增补和重组,并向学生说明理由,使学生懂得选择的意义。比如,宪法部分,我主要介绍了与学生们关系密切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内容、特点和现实保障问题,帮助学生树立对宪法的客观和正面的评价;行政法部分,由于教材内容过于理论化、比较陈旧,不够贴近学生实际和现实变化,我就以教材中没有的、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而代之,并辅之以刑法单行本作为比照学习的材料;民法部分,补充介绍了备受国人关注的物权法;劳动法部分,补充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刑法部分,补发了便于学生对照查阅的罪名表等。在讲授具体教学内容时,我也注意创设一些可供选择的情境,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和思考。比如讲宪法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作用时,我介绍了孙志刚案、周一超案、张先著案、蒋韬案、重庆钉子户等案例,让学生分析怎样才算是正确的选择,尤其是在具体的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怎样才能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
2、展现思维过程,注重策略指导,斯腾伯格强调,只有重视和发展元认知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发展智力(尤其是分析性智力)。他认为元认知能力是人们对自身思维过程的认识和监控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可以通过学校教育而发展的。因此,要培养学生的分析性智力,必须注意培养学生的元认知能力。我们可以通过教学过程让学生知道思维策略的种类和适用的条件,使学生关注他人和自己的思维过程,学会对自身思维成果进行判断、反思和调节。在教学中,我通过对教材内容的介绍和处理、对案例的剖析以及对自身学习心得的介绍,展现了教材编者和教师的某些思维过程,使学生懂得根据不同的任务要求可以采取分析、综合、判断、推理、比较、系统化等不同的思维方法。此外,我还注意创造条件使学生得以展现自己的思维过程,并乐于相互评判、相互借鉴,从而达到自我修正。比如,现用教材在讲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时,删掉了原教材中的三种民事行为能力比较表,目的可能是让学生学会从教材中自行比较和概括。于是我就让学生根据教材的内容在黑板上完成该比较表的填写,学生们可以对同学的答案进行补充和修改。从填写结果看,学生在填写完全民事行为人的条件时,完全忽略了智力和精神状况的因素,因为教材中没有写明,必须通过分析、比较、推理、概括,从教材中其他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介绍中间接得出结论。于是我就引导学生通过思考逐步得出了正确的结论。再如,在民法的教学中,每完成一个单元的学习,我就布置学生分组课后讨论发给的案例材料,下一次课由各组派代表宣讲本组案例分析的结果和理由,同组同学可以修改和补充,其他组的同学可以提出质疑、作出修改并说明理由。通过 这些活动,学生的元认知能力得到了提高。
二、创造性智力的培养
在传统智力理论中,智力与创造力很少相关,斯腾伯格是第一个真正明确地将创造力纳入智力范畴的人。心理学研究表明,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人都有创造性智力,但大多有待开发和训练。创造性智力具有独特性、求异性、变通性等特点。据此,我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培养:
1、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就是指对所接触的信息不是盲目地认同,而是能够进行批判性的审视,独立做出自己的评价的思维能力。为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在教学中,我很注意展示自己不迷信权威、不盲从、敢于表达独立见解的特点,以对学生起好示范作用。例如民法的概念,似乎已成定论,很多教科书都有一致的表述,我却引导学生一起分析了这个概念表述的不准确之处。其次,我还鼓励学生积极思考,敢于质疑权威、教材、老师和同学,大胆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记得我在讲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这一问题时,有一位女生下课时就指出“乘”字不应该读第二声,应该读第四声。我当时就表扬了她这种勤思好学、敢于质疑的精神,并让她查字典后再告诉我正确答案。还有一次在堂上分析与婚姻法有关的一则案例时,这位女生又当场说她阅读过新的婚姻法,里面的说法和老师讲的不一样,我同样赞扬了她的精神,希望同学们向她学习,也让她查阅婚姻法后告诉我正确答案。虽然两次反馈的结果都证明她说错了,但无疑对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提高十分有益。此外,我们师生还一起探讨过《今日说法》几期节目中的案例,对专家的某些说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2、培养发散性思维能力,发散性思维能力是指从一个思维起点出发,沿着不同方向,从不同角度进行思考,寻求多样性答案的能力。它表现了思维的广阔性的特点。为开阔学生的思维,在教学中,我经常采用比较的方法。把相关易混的、甚至教材没有的、现实中却很有用的法律知识介绍给学生。比如,讲民事责任时,我就将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列表比较;讲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以及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时,我就把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有关内容作了对比性介绍;在讲刑法的内容时,我把相近易混的一些罪名串联起来进行了比较讲解。此外还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和布置一题多解的练习来培养发散性思维能力。我曾经就发生在广州的泥头车撞864路公交车一案,让学生举出受害人一方寻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可以有哪些。对轰动全国的邱兴华杀人案,我就让学生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采取哪些办法减少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
3、培养变通性思维能力,变通性思维能力是指能够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思想、方法、角度去探索、解决问题的能力。它反映了思维的灵活性的特点。在教学中,我适时介绍了当时的一些有争议的、变动中的、待确定的法律问题(如悬赏广告的问题;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肖像侵权的要件问题)让学生讨论,使学生懂得事物的相对性和可变性,关注法律(如物权法)的制定或变化,做到与时俱进。在通过案例进行提问时,我会经常改变案例中的条件,引导学生进行思维的转换。比如,在讲商标权的保护时,我先提供给学生一个案例的基本型,然后不断改变具体条件并层层提问;如果在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没注册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没注册或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算不算侵权?
三、实践性智力的培养
斯腾伯格把智力与现实生活和事业成功紧密结合起来,因而特别重视实践性智力的问题。实践性智力实际上就是用所学所想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法律教学的角度看,学生的实践智力应包括主动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正确评价法律现象的能力、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等。斯腾伯格认为,实践性智力与学业智力不同,不会随着学业的结束而下降,反而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发展,这主要是由于“未言明知识”在人的一生中都会有所增加的缘故。这种“未言明知识”来源于经验,它的获得一般不需要他人的帮助。尽管如此,斯腾伯格还是肯定了实践性智力可以通过学校的课程或活动得以培养和发展。
1、教学内容现实化,教学内容现实化是使教学更好地为现实服务,提高学生的实践性智力的前提。首先,教师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素养和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其次,案例要尽量取材于现实生活,要贴近学生实际和社会实际。这样,在分析案例的同时,学生也就学会了如何评判和处理现实法律问题。案例的内容要适当体现出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因此,在案例的选择上,可以选择涉及面稍广、综合性较强、案情稍曲折的案子,以拓展学生的思维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再次,要紧随时代的发展,及时更新、补充教学内容。还有,讲课时要善用布白艺术,留有余地,勾起悬念,吸引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究。此外,在理论教学中,可以对所学理论进行创造性的整合。一方面可以活化理论,体现出理论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又能简化理论,便于理解和运用。比如,在讲犯罪构成这一教学难点时,我不是一开始就逐一讲解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而是先从故意杀人罪这一典型犯罪入手,通过学生的分析、判断、概括、修改,得出构成该罪的四个法定要件;明白犯罪构成对于确认犯罪、区分犯罪的重要意义;然后再通过不断变式,逐渐使学生懂得刑法的一些理论知识和规定,提高学习法律的能力和守法意识。具体做法是:第一步,让学生不看教材,自己思考并回答: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有哪些必备要件?教师将学生们的回答写在黑板上。并故意归类分写成四部分。第二步,与学生们逐一分析他们的回答,通过辨析使学生区分出不同的概念(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通过结合实例反问使学生发现错误(如犯罪动机不应写入)和遗漏(如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问题),并且使学生通过抽象思维明白犯罪客体概念的现实必要性。第三步,让学生粗读教材,把理论上的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与学生所回答的四部分内容对号入座。然后进一步提问: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有何不同?从而使学生懂得理论上的犯罪构成四大要件的现实意义。第四步,进行变式训练,提问:如果正在预备杀人时被抓、杀人时遭反抗而未得逞、杀人时心生怜悯而停手,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如要追究,该怎样追究?从而引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概念,并引导学生查阅刑法加以明确,在此过程中学生也受到了守法教育。这种变式可以视情况而不断延伸,不但可以涉及刑法理论和条文的学习,还可以涉及到民法、诉讼法的内容。使学生能够活学活用。
2、开展实践性活动。实践性活动不但使学生对知识加深理解,还能将理论运用于实际,并且有助于成功智力的三种能力的糅合和共同提高。根据学生实际和现有的条件,我先后开展了一些实践性的课堂活动,包括讨论和辩论、小组案例分析、知识竞赛、学生授课、治安管理处罚法小品表演、劳动合同法现场咨询会、书写诉状等。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小品表演为例,我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通过比照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单行本和刑法单行本,编演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小品:每小组表演完毕后,其他组的同学可以提出疑问,由被提问者加以回答,然后再由教师进行总结。在此过程中,学生们学会了比较、鉴别、决策,学会了运用创造性思维进行创作。通过创设虚拟的法律场景,将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联系起来,并通过反思与修正,这种联系更加真实和准确。
以上分别谈了成功智力三方面能力的培养问题。需指出的是,在现实中,这三方面能力的培养是很难截然分开的,我们应当创设良好的条件,使学生的这三方面能力都有所长进。至于何时运用何种能力,似乎更依赖于实践经验中形成的“未言明知识”,难以完全言传,故也应当给予学生更多的体验、感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