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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许可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但是当其产生排斥、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叉会被反垄断法所调整。美国采用关键设施理论和主观意图理论规制拒绝许可行为,欧盟在关键设施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微软案丰富和发展了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要件。基于此,我国对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规制应主要从四个要件进行考察:首先,当事人在上游市场拥有支配地位;其次,其拒绝许可行为有可能在下游市场消除有效竞争,为其带来支配地位;再次,拒绝许可阻碍了具有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产生;最后,这一拒绝没有合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