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视角下的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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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等系列因素影响,近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涉案金额普遍上升,民间借贷风险逐渐凸现,影响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探究民间借贷风险发生的特点及原因,从而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金融合法有序发展,这对于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信用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间借贷 信用风险 防范研究
  民间借贷作为正式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本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向好,民间借贷极大缓解了民营经济主体融资难问题,这对于促进民营市场主体的经营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近年的经济持续下行,以房产相关行业发展陷入困境,而这些领域往往是小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流向,部分市场主体因商品房市场的低迷而资金链条断裂而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债权人往往选择诉至法院维护其权益。本文通过对2014年重庆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分析,审视当前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及风险发生的特点,并提出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建议。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涉案金额普遍上升
  全市法院2013年、2014年分别受理13329件、21428件,同比分别增长17.45%、60.76%。仅2015年1~2月就受理10193件,较去年同期增长130.51%,数量大幅增长。同时,涉案金额也普遍呈上升趋势。如重庆市一中法院2014年立案标的总额为16.86亿元,较2013年上升2171%。2014年,重庆市三中法院立案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5件,比例为5.88%。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法院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快速增长,如黔江区法院2014年共受理445件,立案标的总额达7006.3万元,较2013年分别上升68.7%和143.5%。大量民间资本注入资本市场,出借人、借款人缺乏风险意识,社会诚信体系缺失,法律规范及相应监管机制尚待完善等,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二)借贷主体群体化债务构成复杂化,影响社会稳定
  不少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一旦债务人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据统计,市五中法院2014年度审理的债务人相同、债权人为10人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占同类案件的比例超过30%。九龙坡区法院2014年审理的案件中,涉案3件以上的原告达30余名,最多一人涉案14件。民间借款债务还往往与其他性质的债务交织,增加了纠纷的复杂性,加大了维稳难度。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追逐非法利益
  部分当事人采取“砍头息”、“利滚利”、“阴阳借条”等形式规避法律,突破利率限制,收取高额利息。一些当事人将赌债、公关费(商业贿赂)、非婚同居关系破裂后的“分手费”包装成民间借贷款项。还有当事人通过提起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试图达到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如黔江区法院审理的邓某诉冉某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系被告冉某为了在离婚中分得更多共同财产而与原告邓某合谋进行的一场虚假诉讼。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均予承认,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往往不易发现。
  (四)债务担保设立不规范,权利实现困难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少债务没有设立担保。即使签订了担保条款的,往往也很不规范,例如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缺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抵押担保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质押担保的没有交付质物等。虽然财产保全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数量均较大,如江北区法院2014年受理的728件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有437件,占比60%;在受理的28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属于民间借贷的达21件,但由于担保手续不够完善,债权实现情况并不乐观。此外,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情况逐渐增多,多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往往与借款人存在关联关系。如南岸区法院审理的蒋某诉杨某、秦某、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某和秦某为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控股股东,该融资担保公司实际上是为其控股股东承担保证责任。
  (五)案件送达难、事实认定难,审理难度大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中,不少借款人采取躲避的方式应对诉讼,法院的法律文书反复送达、无效送达、公告送达的情况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据统计,南岸区法院仅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就有149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公告送达比例为42.8%。2014年,在渝中区法院判决结案的214件民间借贷案件中,缺席审判121件,缺席判決率高达57%。此外,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往往风险意识不强,借贷手续不规范,有的债权人仅有内容简单的欠条、借据,缺乏借款实际支出的证据,有的债权人仅能提供汇款凭证而缺乏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证据的缺乏和不完善,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很大困难。
  二、民间借贷纠纷多发原因审视
  (一)民间融资渠道不畅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二元信贷体制,实质则为差别性的信贷模式。作为非国有性质的市场主体很难从正式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这类正式金融市场对于民营主体存在事实上的歧视,特别是对于发展壮大中的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当正式金融市场无法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时,这类市场主体只能无奈选择民间借贷,在高效获得资金的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融资成本。与此同时,现有的金融体系不仅体现在对信贷对象的二元运行模式,对于正式金融机构的股权构成也处于二元体制,呈现出封闭的状态,民营资本很难进入金融机构,民营银行的发展举步维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效益的民营银行屈指可数。当大量的民营资本无法通过正式金融市场获取利润,由于资本追逐利润的特征,当传统实体经济利润不高以及高科技行业高额投入等因素,闲置的民间资本更倾向于通过民间借款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润。因此,在正式金融领域之外,以,民间借贷为主体的非正式金融大量存在,这种非透明和公开的金融模式,不易于监管和信用风险控制,完全基于借贷双方的依据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判断而做出的经济行为,这无疑为民间借贷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的基本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的非正式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规制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涉及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现有法律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法律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实际借贷活动以及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囿于原则性较强,且缺乏统一性,在实践中甚至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形,对涉及民间借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明确、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等问题,这不利于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也影响了市场主体基于法律制度而设定的合理预期。
  (三)政府监管引导缺位
  目前,政府层面虽然对民间借贷在拓展融资渠道方面的作用给予了肯定,认为是正式金融的重要补充形式,然而在实际监管层面则是缺乏应有的监管和引导,对于政府监管的主体也并未予以明确。尽管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相关规定,人民银行作为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地方政府对其给予一定的协助,涉及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经侦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等。但在随后出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规定,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权主要由银监会组织实施。对于今年以民营资本为主导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则主要有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和央行负责。因此,这种多头监管的现状,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的严重滞后性不利于监管职能的发挥,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等问题出现时,民间借贷的风险持续发酵放大,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四)市场主体风险意识淡薄
  从微观层面而言,借贷当事人双方具有较强的风险和法律意识,将有助于降低民间借贷风险。在2014年受理的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仅有不到5%的案件中出示了规范、单独的担保合同,对借款金额、用途、利息、期限等借款条款、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绝大多数的借款合同形式不规范,不具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基本的内容和条款。在物的担保问题中,存在不动产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动产质押没有办理质物交付以及担保物约定不明等问题。在保证问题中,没有约定保证担保范围及保证期间,当事人无法辨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差异导致履约纠纷。如原告冉某某民间借贷案,没有签订单独的保证合同,借条上仅有“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借款由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的约定。不规范的借款合同,甚至无借款合同,主要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缺乏对借款人偿款能力的应有考察,这些都增加了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设想
  (一)有序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中,存在金融市场化改革滞后、金融体制二元化等问题,这也直接导致民间借贷风险较高。当前,以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步伐为手段,大力拓宽通往实体经济的流动性渠道,着力降低民间借贷风险,已经迫在眉睫。首先,要规范统一的市场机制和价格信号,及时取消价格、汇率、利率的双轨,切实改变二元制操作模式,彻底消除金融二元结构,铲除诱发各种寻租行为的体制土壤。其次,要健全多种所有制与多个层次并存的现代化银行体系,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体制,进而全面打破现有体制的壁垒,推动整个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不断向多元模式发展,激活金融机构的市场活力。再者,要加快推进包括价格、利率、汇率等要素在内的全方位市场化,让实体经济在发展、转型过程中能够得到强有力的金融支撑。这就要求,必须要坚持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取向不动摇,将金融体系的内在活力逐渐释放出来,使潜在的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分解。
  (二)加强民间借贷立法规范
  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一定程度上刺激民间融资市场活跃,但由于合同订立不规范、存在高利转贷等问题,潜藏一定的金融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对民间借贷的调整与规制,必须立足长远、着眼全局,而不能只是权宜之计。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集中立法的模式,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主要原因在于:第一,集中立法模式可以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借贷资金的来源去向、借贷主体的准入条件等具体要求,并对监管机构及其职责、风险控制制度、借贷利率的限制、财务制度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等一系列内容作出统一安排。进而使民间借贷基本法的内容涵盖民间借贷的各类行为、各个环节、各类主体;第二,由于分散立法模式之下,在不同规则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基本法有利于增强法律对行为人的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引与威慑作用,有利于实现具体的司法调整与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统一性。
  (三)强化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日常监管工作,经常性走访检查和暗访摸排,坚决取缔违法从事典当、担保业务等经营性行为,确保民间借贷合法有序。从宏观上讲,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要兼顾理念、规范和技术三个维度。一是对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既从严处罚违反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又让民主管理的实施有全面的制度保障,使民间借贷行业协会的自理功能得到充分發挥,这正符合疏堵并举、民主管理与从严执法并重的监管理念。二是革新监管技术。监管者不断根据市场变化来优化规则,将微观层面的规范性文件转化为让民间借贷行为人易懂、易操作的技术方案。要加强信息、中介、评估、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借贷者和放贷者间的信息对称。三是优化规范设计。要确保规范的相对稳定、统一,逐步完善监管规范体系,并坚持严格执法,让借贷行为人有明确的规则预期。
  (四)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和预警平台对于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该平台的构建主要基于三大模块,一是建立民间借贷数据库。主要监测地区性民间借贷利率、借款形式、借款规模、本金利益偿还等情况,特别是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变化信息,应予以重点收集分析。二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国务院颁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风险监控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基于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三个步骤来评估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指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管理层访谈等形式,实现对民间借贷的定性分析。通过计量模型等常用金融风险定量分析方法,研判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程度。三是建立信息数据发布平台。在信息收集和分析之后,应将检测的结果予以发布,让市场主体知晓特定区域民间借贷的风险,如客户违约率、违约损失计算方式等信息。政府应建立民间借贷风险的监测预警机制,根据民间借贷风险等级,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四、结论
  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在市场主体融资渠道的同时,对于其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应给予应有的防范。同时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要发挥司法宣传的职能作用,通过开展典型案件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帮助群众强化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源头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发挥征信系统作用。不断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健全部門联动机制,探索将消费贷款、各项惠免政策与信用等级挂钩,加大对失信者的曝光力度,加重其失信成本,通过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有效降低民间借贷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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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201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12JZD038)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白昌前(1981-),男,汉族,安徽安庆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主要从事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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