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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根基,也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但是在实践应用中,由于法律自身的不完善性,也出现了一些“法无明文规定”,但是却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是否按照刑事犯罪论处,有何种法律依据,成为刑法实践应用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从加强刑法立法解释工作和细化特殊犯罪行为判断依据两方面,提出关于罪行法定精神的适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