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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对京瓷元线股份有限公司V.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案做出的判决标志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救济措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判决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无权发布有限禁止进口令禁止非被告的下游产品进口到美国。表面上,这一判决好像有利于中国公司(特别是作为被告的中国公司),但是,原告可以制订新的策略来应对这一变化。因此,被告应对原告在京瓷案的判决之后所采取的潜在新策略有所预计,并制订相应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