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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很多诉讼法学者希望能够找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态的多样性来看,可操作的刑事证明标准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另一种标准是存在的,通过规制裁判者的内心来达成内心确信,形成一种合理的标准机制。可以说,刑事证明标准最终的解决道路在于授予权力和监督权力的统一,即既在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之内授予心证者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又通过另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来监督心证者的裁判,同时,对有过错的心证裁判予以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