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出口增值税“免抵退”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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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在2006年第7期刊登了洪彬的《对出口增值税“免抵退”会计处理的异议》一文(以下简称“洪文”)。“洪文”举例:甲企业当期外购原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其中40%用于生产内销产品,60%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对外销售,其中:内销60万元,外销出口货物离岸(FOB)价120万元,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上期进项税额无余额。文中就此例子中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提出了异议。笔者读后有一些不同看法。现将个人观点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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