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晋之死和网络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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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的名誉权与普通人相比,要作适当的让渡,要容忍一些批评,但这主要涉及公共利益方面,对于纯粹私人、完全无关公共利益的侵权言论,还是应当限制。
  
  动真格了
  
  “开庭当天,我就从《新民晚报》上看到消息了。我们肯定会赢,官司还没有开始打我就知道能赢。宋祖德这样的人,太坏了,胡编乱造,诽谤谢晋,一定要受到惩罚!”坐在客厅的沙发上,83岁的徐大雯语气干脆而坚定,一如当年嫁给谢晋时的坚决。
  8月12日,原告徐大雯因年龄太大,无法出庭,被告宋祖德和刘信达也没有到庭。庭审有包括谢晋家属和媒体在内的200多人旁听。2008年10月18日,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在老家浙江上虞离世。10月19日,宋祖德在自己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的博客上,发表博文《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文中称谢晋死因为“招妓”。此后,他又在数篇博文中,谈及谢晋死因,并称谢晋与刘晓庆生有一子。其后,宋祖德弟弟刘信达,在自己博客上撰文,声称亲自听到谢晋在酒店房间内的行动声响,以此来保证宋祖德博文的真实性。
  宋家兄弟的唱和,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反响,网友点击达到数十万次,流传在各个网站、论坛上的相关文章,不计其数。不久后,谢晋夫人徐大雯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以谢晋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要求宋祖德和刘信达赔偿50万元。
  一开始,宋祖德的嘴依然一副“放马过来”的架式,他以为,徐大雯起诉的决定,又是一颗“烟雾弹”。但在开庭前后,宋祖德突然变得低调,开庭前一日记者短信提出采访要求,宋祖德的答复是:“最近特忙,下月吧。”
  法庭上,宋祖德、刘信达的代理律师辩称,侮辱谢晋的文章非宋祖德和刘信达所写和上传,接受媒体采访的录音中,接受采访的人也不是他们。
  
  网络诽谤不是法律真空
  
  上海商学院教师吕炳斌,长期致力于网络名誉侵权的研究。他分析说:“本案中,如果原告描述的谢晋死因属实,那么就是侵犯谢晋的‘隐私权’,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隐私权’这个概念,侵犯‘隐私权’是按照侵犯‘名誉权’处理的。如果被告纯属编造,那么就是侵犯‘名誉权’。”
  吕炳斌说:“如果在博客中故意捏造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则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徐大雯对宋家兄弟的诉讼还只是一个民事诉讼,但代理律师富敏荣告诉记者,原告没有排除提起刑事诉讼的可能性。
  8月12日在法庭上,原告徐大雯的代理律师富敏荣,当庭出示了丰富的证据,来证明宋家兄弟的名誉侵权事实。其中最重要的证据,是宋祖德和刘信达在网络博客上发表的数篇博文,其中的内容涉嫌侵犯谢晋的名誉权。
  网络信息一个重要特点是,内容容易被更改,为了保存当时博客的内容,律师对相关博文内容及时进行了公证。果然,博文《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的标题,不久前被更改为《千万别学谢老这样死!》,而庭审后第三天,宋祖德搜狐博客上的这篇文章,已经显示“该日志已隐藏”。
  面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代理律师代表宋家兄弟,承认这些公证文件的真实性,但是,他们不承认侮辱谢晋的文章是他们亲自所写并上传,坚持称,宋家兄弟不是“实际侵权人”。“IP地址可能被多部电脑共享,宋祖德的博客被黑客攻击过。”被告律师辩护称。
  被告方的辩护,即便是非专业人士,也能听出中间的不合情理。当法庭要求被告方提供博客被“黑”的具体时间时,被告律师称由于接手案件时间太短,对这个问题还不大了解。
  吕炳斌分析说,宋家兄弟否认侮辱谢晋的文章是他们所为,缺乏证据,很难说得通。“网上的文章、视频首先要认定一个作者,作者的认定就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个‘相反证明’,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主张者如果及时举报、反映,可以更加方便地取得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宋祖德兄弟否认侮辱谢晋的文章是他们所写,那么,他们就有责任找出“真凶”,如果找不出“真凶”,那么两人就会被推定为作者。
  其实,要认定宋祖德兄弟是否写了这些侵权文章,并不是困难的事情,两人当初四处接受媒体采访,相当于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坑。
  2008年10月28日,齐鲁电视台记者对宋祖德进行了电话采访,电话中宋祖德明确承认有关谢晋的文章是他自己写的。法庭上,原告出具了一份齐鲁电视台的录像资料,采访宋祖德的记者还出庭作证。另外,宋祖德还接受过《成都商报》记者的采访,采访录音也被当庭播放,录音中宋祖德说:“我敢用我的人格担保是真的,我写在博客上的都敢负责。”“宋祖德的性格历来如此,因为像谢晋这样的导演,我敢侮辱他,老百姓误认为他是老艺术家,但生活很糜烂,很放纵,喝酒、抽烟、嫖女人。”除了录音证据,原告还提供了6份平面媒体的报道。
  面对这些录音,宋祖德、刘信达的代理律师,不承认录音中说话的人是被告自己,否认他们说过这些话。代理律师的说法大概借鉴了电视剧《潜伏》的情节:“现在技术非常先进,电话录音有被合成的可能。”
  不过,被告律师并没有提出对录音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因为他也知道,跟《潜伏》的时代相比,如今要鉴定录音的真伪,技术上已经非常容易了。
  此外,原告律师还提供了谢晋病逝地点——浙江上虞国际酒店的24小时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谢晋去世当晚,除了服务员为关脚灯,进入谢晋房间约2分钟以外,整夜没有可疑人员进入谢晋的房间。
  
  网络名誉侵权乱相
  
  宋家兄弟被告上法庭,在很多人拍手称快的同时,也有不少人声援他们的“大嘴”行为,认为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应该得到保护,像宋家兄弟这样暴露明星“劣迹”的行为,属于“正义”行为。宋祖德自己也声称,他整天“大嘴”骂名人,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名利,而是为了肃整娱乐界的不良风气。
  在吕炳斌看来,言论自由是一个永恒的命题。他认为,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应该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限。“揭发”演艺圈丑闻当然是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这个“丑闻”不应该逾越一些底线,比如不能侵犯到他人住宅内的私生活隐私,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更不应该杜撰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名誉。
  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王眉,在博士研究生期间曾专门研究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王眉认为,名人的名誉权与普通人相比,要作适当的让渡,要容忍一些批评,但这主要涉及公共利益方面,对于纯粹私人、完全无关公共利益的侵权言论,还是应当限制。
  所以,无论从现有法规还是舆论常识上,认定宋祖德兄弟利用网络博客侵犯谢晋名誉权的事实,都是比较容易的事情。
  侵权人难以认定,是很多被侵犯名誉权的受害者,不愿打网络名誉侵权官司的主要原因。王眉告诉记者,如果是在网吧这样的场所上网,在论坛等公共平台发帖,就难以确定侵权行为人,这是一个难点,解决办法只能是受害者及时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联系要求删除侵权帖子,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拒绝,受害者可以将提供商作为被告。不过,随着技术的进步,就算匿名发帖的情况,网络取证也并非没有可能。
  另一个未能完全解决的难题是,在网络名誉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了理清这些责任关系,吕炳斌介绍说,今年10月将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进行了规定。在这部法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类似利用博客炒作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件,今后,提供博客平台的网站,也不能逃脱责任。
  宋祖德侵犯谢晋名誉权案,无疑将在中国网络名誉侵权纠纷中,成为一个范例:网络言论并非百无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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