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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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当今社会的劳动关系中,妇女作为其中的弱势群体,一直都遭受着许多不公平待遇,甚至还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尤其是在妇女怀孕期间,这种现象更为明显,从而导致大量的怀孕妇女被辞退、被降薪、被调职,为其产后的正常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本文将对妇女孕期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提出有效解决策略,以此来确保广大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妇女 孕期 劳动权益 保障
  作者简介:罗小莉,惠州商贸旅游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423
  在我们的社会建設中,不仅只有男人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女人也通过自身能力不断的推动社会进步,并且女人还担负着人类繁衍的重担。为此,我们要更加重视妇女孕期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以此来保护怀孕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予其社会的温暖,同时这不只是对孕期妇女的保护,也是对我们下一代的保护,从而为社会更好的发展带来新鲜活力。
  一、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一) 用工保护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对于孕期妇女的工作发展情况具有严格规定,严禁用人单位以各种不合法的理由单方面解雇孕期妇女。《劳动法》中明确指出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类情形,但是,对孕期妇女做出了一系列的例外规定。例如《劳动法》中的第二十九规定,其中就指出除了在试用期内发现孕期妇女违纪、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以及为用人单位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或者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外,用人单位不能够以任何理由解除与孕期妇女的劳动关系。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从而为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带来双重保险。同时,对于孕期妇女的劳动时间以及劳动强度,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劳动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就指出,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对于怀孕超过七个月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其工作时间以及安排职工进行夜间工作。
  (二)工资保护制度
  在我国法律对于保障孕期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中,不只是保障了女性职工不被解雇、不被调职,同时还保障了怀孕期间的薪资水平,从而为职工家庭带来一定的帮助。在《女性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特别规定》中,就有专门针对孕期妇女薪资待遇的条例,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非法理由降低孕期妇女的实际工资。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能以结婚、怀孕、哺乳以及产假等原因,降低女性职工的薪资待遇、辞退女性职工,或者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这些法律规定可以有效保证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
  (三) 产假制度
  由于孕期妇女的身体情况较差,因此根据这一情况,我国法律特别制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休假制度,以此来确保孕期女职工的身体状态。《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女性职工怀孕期间,最少可以享受九十天的产假。同时在《女性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特别规定》中,针对产假的规定更为详细:女性职工可以享受九十八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十五天(难产者可以追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随之增加十五天)。女性职工怀孕低于四个月的,也可以享受十五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以享受四十二天的产假。因此,在孕期妇女的休假方面,用人单位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以不来上班为理由辞退女性职工。
  二、妇女孕期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 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规范
  劳动合同是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因此在确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必须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性职工在工作的几年之内不得生育等等。这种劳动合同可以最大限度的减低用人单位雇佣女性职工的成本,但是对于广大女性工作者来说,这样的规定是难以接受的,从而使女性工作者在就业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这对于女性的工作发展来说极为不利。由此可见,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虽然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是由于部分用人单位的不规范操作,还是难以保证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合法权益 。
  (二) 妇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在实际的工作期间,由于部分女性职工的不重视或者是思想意识不到位,就使得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无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就业过程中,许多人为了得到工作,对于劳动合同中不合理的规定通常都是秉持的默许的态度,这就为用人单位的不规范操作提供了温床,同时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追责。此外,从实际的发展情况来看,我们很轻易的就会发现,在职场工作中女性长期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并且由于自我保护意识的欠缺,导致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无法进行有效的举证,进而女性职工的基本诉求无法达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在劳动关系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定期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此来保障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各方原因,并没有对单位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从而导致女职工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是在怀孕生育期间,无法享受应得的各种福利待遇,严重侵害了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对于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规定仍存在一定不足。比如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将孕期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流产等现象归纳到工伤之中,立法标准过于狭隘,忽略了女性职工怀孕期间的各种特殊情况,因此使得女性职工发生此类事情时,只能够寻求民事法律的帮助,对于女性职工来说很不公平 。
  三、对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的有效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
  在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的过程中,要想实现有效保障,首先就需要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保护意识,从而使其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为此,我国的司法部门以及劳动部门就应该向社会定期发布一些孕期妇女维权的典型案例,然后利用媒体受众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将这些案例进行大力宣传。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与妇女联合会进行联合宣传,使这些具体事例通过话剧、小品等表演形式,走进街道、社区,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孕期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此外,司法部门还可以组织法律宣讲团,到女性职工较多的企业中进行针对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宣讲,从而达到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增强女性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目的,使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二)完善法律制度,扩大保护层面
  目前,针对我国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規来说,在用工保护、薪资保护、产假保护以及声誉保护等方面都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经济赔偿以及法律追责制度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还不是十分健全。为此,相关法制人员就应该对其进行不断的调整、完善,从而在具体条例中明确责任主体以及监管主体,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经济赔偿的一系列标准,增加民事责任,比如补发工资等。此外,还需要拓展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例如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被非法辞退时,给予其获得相应经济赔偿或者是恢复劳动关系的选择权。此外,在健全我国的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时,还应该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对相关的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的调整,比如将孕期职工在工作时候发生流产等现象纳入到工伤的范围之内,以及将为保护胎儿健康主动辞职的女性工作者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内等等,从而进一步扩大保护层面,确保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保护监督
  在加大执法力度的时候,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各个监察部门的职责,并与妇女联合会等一些非政府组织进行联合监管,从而对用人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的方式,对用人单位聘请女性职工的情况开展全面调查,以此来积极预防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解决问题,纠察一切侵害女性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还可以在用人单位的公告栏以及相应的公共场所,张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或者是张贴女性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各类咨询信息,这样做不仅可以对这些违法单位带来一定的震慑,同时还能够使广大女性职工及时反映问题、咨询问题,从而得到有效的帮助。为此,在加大执法力度的过程中,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就应该相互协调,从而切实保证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 。
  (四) 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增强保护效果
  孕期妇女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过程中,争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孕期妇女被解雇,另一方面是怀孕待产期间的薪资待遇降低。由于妇女处于怀孕这一特殊时期,因此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相关工作者就应该时刻遵守“便利、快捷、低成本”的工作原则,以此来高效工作,为广大孕期妇女带来帮助。为此,首先就需要充分发挥工会调节、人民调解以及劳动部门调节的作用,尽最大可能在矛盾初期解决问题。其次,改变以往的调节模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以此来减少争议的处理过程。最后,法院在进行审理时,应该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尽量简化审理程序,缩短审理时间,同时还需要配备熟悉妇女权益的陪审员,从而有效保障妇女孕期的劳动权益 。
  四、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具有针对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规范、妇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频繁发生孕期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为此相关部门就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法律制度以及争议处理机制,从而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保护效果,为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带来积极影响。
  注释:
  陈萌、杨学慧.社会排斥视阈下外来务工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基于Y县的实证研究.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4).61-64.
  赵兆.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安徽财经大学.2014.
  党日红.人权与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3(2).91-95.
  李伟.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新疆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研究.石河子大学.2013.
  李雪.新时期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渤海大学.2014.
  李奕潇.浅论宪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6).26-28.
  王听.公平正义理论视角下的妇女劳动权益研究.郑州大学.2015.
  杨珂.农村留守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河南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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