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市长陈云贤最近一直忙着一件“大事”——向全国人大提请将佛山列入“较大的市”。什么是“较大的市”?听惯了“特大城市”“大城市”“大中城市”,人们往往误以为“较大的市”也是人口地理上的概念。其实不然,“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许多像佛山这样经济发达地级市的“升格”目标。
发达地级市想“升格”
陈云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佛山从2003年就开始关注“较大的市”了,并不是“一时兴起”。此前,在3月份举行的全国两会上,佛山已经试图申请过一次了。当时,同样提出申请准的还有南通、温州、东莞等地。
佛山、东莞、南通、温州,有两个共同点:一是目前都是地级市,二是都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按照陈云贤的说法,佛山已经迈进中国城市GDP“3000亿俱乐部”,还曾在2006至2007年度中国城市综合创新能力综合测评位居第七。
地级市是中国城市序列中的一种。中国的城市序列有:中央政府直辖市、省会城市、特区城市、设区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等5个类别。另外,还有国务院特批的经济计划单列城市(副省级城市,目前有10多个),其中既有部分省会城市,又有部分非省会城市。
前述“较大的市”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而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衍生出来的法律概念。根据该法第七条规定,是专指由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城市,“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两个“较大的市”的概念。一个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是狭义的“较大的市”,不包括直辖市、省会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市。另外一个是广义的“较大的市”,包括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佛山、东莞、南通、温州想成为的就是前一种狭义的“较大的市”。但截至当下,中国已经有20年没有新批过“较大的市”了,上一次批准是在1993年。
“较大的市”的好处
“较大的市”到底有什么好?获得法律规定的地方立法权,对一个城市到底意味着什么?
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地级市是没有立法权的,只有副省级以上的城市才有立法权。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被批准为“较大的市”的那些城市,当初都是所谓的地级市。因为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地级市的地方需要立法权,需要建立本地特色的法律制度,为本市争取更多更大的政策空间。所以,当时为了给一些地级市地方立法权,从法律地位上给予这些城市更高的地位和权限,就产生了最初的“较大的市”的制度。
作为地级市中的“较大的市”,实际上等于获得了副省级市的立法地位和立法权。
国务院为何20年不批
就现有“较大的市”来说,总共有18个。原本国务院批准四次审批,产生了19个“较大的市”。但重庆市因为在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不再为“较大的市”。
第一批是1984年,当年有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13个市成为“较大的市”。后来,国务院分别在1988年批准宁波市,1992年批准淄博市、邯郸市和本溪市,1993年批准徐州市和苏州市等6个市为“较大的市”。
自1994年后,国务院再也没有批准任何地方为“较大的市”。为什么没有再批准?官方没有正式解释。是暂停还是实际上废止?也没有正式解释。杨小军认为,20年不再批准一个“较大的市”这个事实,足以说明这个制度实际上已经暂停。
在杨小军看来,原因有二。一是“较大的市”只能是地级市中的少部分,不能让一个一个的地级市最后都变成“较大的市”,否则,地方立法权制度就会受影响。所以,地方立法权需要规范;二是“较大的市”的标准随着城市和地方的发展,也需要更加相应的发展,需要固化,需要规范。而这些“需要”都还在观察和认识过程之中。
发达地级市想“升格”
陈云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佛山从2003年就开始关注“较大的市”了,并不是“一时兴起”。此前,在3月份举行的全国两会上,佛山已经试图申请过一次了。当时,同样提出申请准的还有南通、温州、东莞等地。
佛山、东莞、南通、温州,有两个共同点:一是目前都是地级市,二是都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按照陈云贤的说法,佛山已经迈进中国城市GDP“3000亿俱乐部”,还曾在2006至2007年度中国城市综合创新能力综合测评位居第七。
地级市是中国城市序列中的一种。中国的城市序列有:中央政府直辖市、省会城市、特区城市、设区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等5个类别。另外,还有国务院特批的经济计划单列城市(副省级城市,目前有10多个),其中既有部分省会城市,又有部分非省会城市。
前述“较大的市”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而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衍生出来的法律概念。根据该法第七条规定,是专指由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城市,“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两个“较大的市”的概念。一个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是狭义的“较大的市”,不包括直辖市、省会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市。另外一个是广义的“较大的市”,包括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佛山、东莞、南通、温州想成为的就是前一种狭义的“较大的市”。但截至当下,中国已经有20年没有新批过“较大的市”了,上一次批准是在1993年。
“较大的市”的好处
“较大的市”到底有什么好?获得法律规定的地方立法权,对一个城市到底意味着什么?
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地级市是没有立法权的,只有副省级以上的城市才有立法权。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被批准为“较大的市”的那些城市,当初都是所谓的地级市。因为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地级市的地方需要立法权,需要建立本地特色的法律制度,为本市争取更多更大的政策空间。所以,当时为了给一些地级市地方立法权,从法律地位上给予这些城市更高的地位和权限,就产生了最初的“较大的市”的制度。
作为地级市中的“较大的市”,实际上等于获得了副省级市的立法地位和立法权。

国务院为何20年不批
就现有“较大的市”来说,总共有18个。原本国务院批准四次审批,产生了19个“较大的市”。但重庆市因为在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不再为“较大的市”。
第一批是1984年,当年有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13个市成为“较大的市”。后来,国务院分别在1988年批准宁波市,1992年批准淄博市、邯郸市和本溪市,1993年批准徐州市和苏州市等6个市为“较大的市”。
自1994年后,国务院再也没有批准任何地方为“较大的市”。为什么没有再批准?官方没有正式解释。是暂停还是实际上废止?也没有正式解释。杨小军认为,20年不再批准一个“较大的市”这个事实,足以说明这个制度实际上已经暂停。
在杨小军看来,原因有二。一是“较大的市”只能是地级市中的少部分,不能让一个一个的地级市最后都变成“较大的市”,否则,地方立法权制度就会受影响。所以,地方立法权需要规范;二是“较大的市”的标准随着城市和地方的发展,也需要更加相应的发展,需要固化,需要规范。而这些“需要”都还在观察和认识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