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监管政策的司法适用是近年来金融领域诸多司法第一案所反映出的裁判趋势。创新先行与法律规定不完备之间的冲突需以能动司法予以化解,加之金融制度变迁形成的“强监管”规制格局表明司法一直处于“配角”地位,促使金融司法需与监管态度保持一致。然而相关案例表明社会公共利益和强制性规定的过度介入会侵害私法自治的边界,同时也会影响司法功能的发挥。为了使司法规制与监管规制更加协调,需要厘清监管政策进入司法审判的通道,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提供连接点;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提升金融司法的专业性,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创新裁判思路,确保司法审判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