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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药品监督管理权力,必须依法行政。药监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行政争议是不可避免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也会越来越多,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因此,药监机关应加强案件的审理,提高案件质量,才能确保在行政争议中胜诉。在此,笔者提出案件“主体审、事实审、程序审、法律审”的“四审”方式,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