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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出台,需要理清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否则反垄断的效果并不明显。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垄断现象及实质,并指出行政性垄断应当是我国当前改革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反垄断; 行政性垄断; 垄断行为
中图分类号:F03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1-0021-02
我们对垄断的最初认识完全是贬义的,是从那些空洞的政治教科书的说教中得知的。当我们切身感受到行政性垄断的时候,我们才开始静下心来认真反思垄断问题。
1垄断的再认识
1.1 垄断与竞争行影相随。
垄断与竞争是两个相辅相成、形影不离的经济现象,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所特有的经济现象。只要有市场就有竞争就有垄断,有垄断就会有竞争。竞争是从高度分散的竞争走向高度垄断的竞争,市场结构的垄断程度越来越高。随着一种垄断地位的确立,人们就会发明或发现新的替代品、以及新的观念、新的需求和新的供应,进而威胁到原来的垄断者直至替代其垄断地位。
[STFZ][BT(4+1] 1.2 市场性垄断是各个市场主体经过拼搏后而获得的暂时性地位。[BT)][ST]
例如抢先注册的发明、专利技术,以及著作权、版权、品牌、商标等工业产权和合法取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等,都属于市场性垄断。这种垄断非但不应反对,在一定时期内还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经济发达国家,正是政府保护了这类垄断才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当然这种保护也是有限的,以不影响他人的主权行使为前提。
[STFZ][BT(4+1]1.3 自然垄断是由于行业自身性质“自然”决定的,在经济学中必须根据行业自身的特点来定义它。[BT)][ST]
传统经济理论用平均成本持续下降定义自然垄断。在自然垄断行业中,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持续低于平均生产成本,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长持续下降,以致于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如果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多个生产厂商,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1.4 行政性垄断又可以称为强权垄断。
它可以分为非法强权垄断和合法强权垄断。前者指利用武力在市场上的强买强卖或收取保护费,由于它的非法性很快就会遭到其他市场主体的反对和政府的打击,因而只能发生在阴暗的角落里。而后者是利用合法的行政权力决定对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进入,并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甚至产量所形成的垄断。
2 反垄断的误区
2.1 反垄断不等乎反对一切垄断行业
反对一切垄断行业的观点是很情绪化的,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从理论上看,首先垄断行业在一定阶段内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某些行业实行垄断经营是因为有些商品具有特殊性,对国民的身体状况影响很大,放开经营后产品质量监督的难度大,成本高;同时实行垄断经营还可一定程度上满足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如食盐的定点生产、烟草的专营等。二是某些行业的部分业务实行垄断经营是出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由一个企业垄断基本网络业务可以避免重复建设以及获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资潦的配置效率
2.2 反垄断不等于反对大企业
反垄断就是反对大企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一,大企业与垄断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所谓垄断就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的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它性控制的状态。其二我国垄断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在于大,而在于由政企不分带来的“半市场、半行政”问题。其三我国企业总体上规模偏小的。在经济全球化潮流势下,通过市场的力量形成我国大企业、大集团,以获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最终提高我国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3 反垄断不是反垄断结构,而是反垄断行为
我们所讨厌的垄断,不是垄断者的本身,而是垄断者凭借其垄断地位,对竞争对手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对消费者的肆意掠夺行为。
3反垄断的重中之重
当前我国存在的垄断现象,除了少数竞争性的中间产品和最终消费品制造业(如家电、汽车、化工、机械制造)中在竞争中形成的垄断性竞争外,其主要特点是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定义为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产生,或由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并受到行政权力支持和保护的一种市场力量及其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的危害主要体现在:1、由于长期的供给不足和服务质量低劣,造成消费者剩余的严重损失;2、限制竞争延缓了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调整,从而降低杜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3、由于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所有者缺位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严重,因而企业经济效率较低,带来社会成本的提高;4、由于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政府重复建设和企业重复投资无法控制,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由于缺乏基于充分信息的产业政策的正确指导,由此造成产业结构的长期失衡;5、行政保护下的垄断行为,恶化了市场竞争秩序,延缓了公平有序之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6、不利于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即便有了形式上的政企分开,政府过度干预(投资和人事权控制)的继续维持,还有可能产生危害性更大的政企同盟;7、现有的国有大型企业监管制度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8、政府的直接垄断和对垄断企业的保护,实际上是对落后的保护,与WT0规则相悖,在全球竞争环境下不利于提高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9、政府对垄断行为的参与,以及广泛的寻租和腐败现象,有损政府的威信和执法效率。
从以上危害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反垄断的重中之重应当是反行政性垄断。
4 遏制行政性垄断的对策
4.1真正地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从行政机关的附属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彻底打破政企合一、官商合一的行业垄断状态。还企业以本来面目:企业就是牟利组织,它不能既是企业,又代表政府;既行使政府职能,又要超额利润。
4.2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允许非国有的其它资金投资于垄断行业,消除人为的市场壁垒与限制,建立多元的市场竞争主体,从体制和结构上形成竞争态势,达到抑制行政垄断的目的。
4.3强化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市场经济要求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只承认实际效果。因此,每个市场参与者都要反对垄断。制定公开、透明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段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保证每个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公平、合法的竞争,制裁打击不正当竞争。
4.4必须对原来行政性垄断的产业部门,首先由政府实施大刀阔斧的重组,形成一个大体可操作的竞争性框架。然后再经过市场性重组的手段,实现改革目标。没有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形成竞争性市场的过程将极其漫长。用行政手段重组行政性垄断产业部门的时候,还要防止本来为了达到彻底消除市场禁入而实施的行政性重组,反而由于行政性手段本身的问题而造成新的行政性垄断。(责任编辑:刘才敏)
【关键词】反垄断; 行政性垄断; 垄断行为
中图分类号:F03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1-0021-02
我们对垄断的最初认识完全是贬义的,是从那些空洞的政治教科书的说教中得知的。当我们切身感受到行政性垄断的时候,我们才开始静下心来认真反思垄断问题。
1垄断的再认识
1.1 垄断与竞争行影相随。
垄断与竞争是两个相辅相成、形影不离的经济现象,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所特有的经济现象。只要有市场就有竞争就有垄断,有垄断就会有竞争。竞争是从高度分散的竞争走向高度垄断的竞争,市场结构的垄断程度越来越高。随着一种垄断地位的确立,人们就会发明或发现新的替代品、以及新的观念、新的需求和新的供应,进而威胁到原来的垄断者直至替代其垄断地位。
[STFZ][BT(4+1] 1.2 市场性垄断是各个市场主体经过拼搏后而获得的暂时性地位。[BT)][ST]
例如抢先注册的发明、专利技术,以及著作权、版权、品牌、商标等工业产权和合法取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等,都属于市场性垄断。这种垄断非但不应反对,在一定时期内还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经济发达国家,正是政府保护了这类垄断才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当然这种保护也是有限的,以不影响他人的主权行使为前提。
[STFZ][BT(4+1]1.3 自然垄断是由于行业自身性质“自然”决定的,在经济学中必须根据行业自身的特点来定义它。[BT)][ST]
传统经济理论用平均成本持续下降定义自然垄断。在自然垄断行业中,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持续低于平均生产成本,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长持续下降,以致于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如果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多个生产厂商,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1.4 行政性垄断又可以称为强权垄断。
它可以分为非法强权垄断和合法强权垄断。前者指利用武力在市场上的强买强卖或收取保护费,由于它的非法性很快就会遭到其他市场主体的反对和政府的打击,因而只能发生在阴暗的角落里。而后者是利用合法的行政权力决定对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进入,并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甚至产量所形成的垄断。
2 反垄断的误区
2.1 反垄断不等乎反对一切垄断行业
反对一切垄断行业的观点是很情绪化的,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从理论上看,首先垄断行业在一定阶段内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某些行业实行垄断经营是因为有些商品具有特殊性,对国民的身体状况影响很大,放开经营后产品质量监督的难度大,成本高;同时实行垄断经营还可一定程度上满足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如食盐的定点生产、烟草的专营等。二是某些行业的部分业务实行垄断经营是出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由一个企业垄断基本网络业务可以避免重复建设以及获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资潦的配置效率
2.2 反垄断不等于反对大企业
反垄断就是反对大企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一,大企业与垄断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所谓垄断就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的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它性控制的状态。其二我国垄断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在于大,而在于由政企不分带来的“半市场、半行政”问题。其三我国企业总体上规模偏小的。在经济全球化潮流势下,通过市场的力量形成我国大企业、大集团,以获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最终提高我国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3 反垄断不是反垄断结构,而是反垄断行为
我们所讨厌的垄断,不是垄断者的本身,而是垄断者凭借其垄断地位,对竞争对手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对消费者的肆意掠夺行为。
3反垄断的重中之重
当前我国存在的垄断现象,除了少数竞争性的中间产品和最终消费品制造业(如家电、汽车、化工、机械制造)中在竞争中形成的垄断性竞争外,其主要特点是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定义为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产生,或由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并受到行政权力支持和保护的一种市场力量及其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的危害主要体现在:1、由于长期的供给不足和服务质量低劣,造成消费者剩余的严重损失;2、限制竞争延缓了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调整,从而降低杜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3、由于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所有者缺位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严重,因而企业经济效率较低,带来社会成本的提高;4、由于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政府重复建设和企业重复投资无法控制,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由于缺乏基于充分信息的产业政策的正确指导,由此造成产业结构的长期失衡;5、行政保护下的垄断行为,恶化了市场竞争秩序,延缓了公平有序之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6、不利于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即便有了形式上的政企分开,政府过度干预(投资和人事权控制)的继续维持,还有可能产生危害性更大的政企同盟;7、现有的国有大型企业监管制度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8、政府的直接垄断和对垄断企业的保护,实际上是对落后的保护,与WT0规则相悖,在全球竞争环境下不利于提高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9、政府对垄断行为的参与,以及广泛的寻租和腐败现象,有损政府的威信和执法效率。
从以上危害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反垄断的重中之重应当是反行政性垄断。
4 遏制行政性垄断的对策
4.1真正地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从行政机关的附属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彻底打破政企合一、官商合一的行业垄断状态。还企业以本来面目:企业就是牟利组织,它不能既是企业,又代表政府;既行使政府职能,又要超额利润。
4.2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允许非国有的其它资金投资于垄断行业,消除人为的市场壁垒与限制,建立多元的市场竞争主体,从体制和结构上形成竞争态势,达到抑制行政垄断的目的。
4.3强化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市场经济要求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只承认实际效果。因此,每个市场参与者都要反对垄断。制定公开、透明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段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保证每个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公平、合法的竞争,制裁打击不正当竞争。
4.4必须对原来行政性垄断的产业部门,首先由政府实施大刀阔斧的重组,形成一个大体可操作的竞争性框架。然后再经过市场性重组的手段,实现改革目标。没有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形成竞争性市场的过程将极其漫长。用行政手段重组行政性垄断产业部门的时候,还要防止本来为了达到彻底消除市场禁入而实施的行政性重组,反而由于行政性手段本身的问题而造成新的行政性垄断。(责任编辑:刘才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