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保单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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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友邦保单”的疑问
  
  1.为什么投保人不可能血本无归?
  答: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原则上不允许破产,如果资不抵债,必须交由同类业务公司接管原业务。也就是说,即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也会有其它公司“接盘”,被保险人也不会血本无归,所以投保人大可不必恐慌。
  
  2.友邦保险究竟会不舍受到母公司AIG的牵连?
  答:首先,友邦保险是独立法人企业,不承担投资方的债务,AIG的财务困境实际上影响不到在中国的公司。此外,按照((保险法》,中国注册的寿险公司若出现问题清盘破产,将由政府指定公司来接手,首先清偿原投保人的损失。因此,投保人的担忧基本上是没有必要的。
  
  3.危机发生后,到底谁的损失可能量大?
  答:颇为巧合的是,几乎在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同时,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央行9月16日共同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有了保险保障基金这道“最后安全网”,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最高可致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损失10%,机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最高则可“蒸发”掉20%,而破产对公司股东而言则可能意味着“血本无归”。
  
  4.保单未来可能面临的最大威胁在哪里?
  答:对于友邦保险的客户而言,一旦AIG破产,投保人会受到的影响其实不是保单不能兑现和保单得不到合约承诺的保障,而是保单预期分配红利的下降。因为国际评级机构降低了友邦保险母公司AIG的评级,其融资能力下降,投资收益随之降低,保单可分配红利也随之减少。
  
  5.为什么香港,新加坡等地区退保数量高于中田内地?
  答:主要因为从产品的投资类型来看,香港等地推出的保险产品主要以投连险为主,投资方向主要是海外市场,所以当AIG陷入危机,保户会对友邦的投资水平产生怀疑并急于退保。但是,中国内地保险产品在投资方面会有一些限制,基本上没有海外市场的投资,所以退保情况不明显。
  大多数国家对于公民在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作出保证安全的承诺,如果一旦哪家商业银行破产,储户未必能拿回全部或部分存款;而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大多数国家却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其安全性进行保障。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破产或撤销有可能成为威胁保单安全的主要因素,但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所造成的影响却未必很大;而是否能保证按期缴费、签字前是否“如实告知”等细节,往往会成为威胁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最重大因素之一。
  “一旦AIG破产了,我在友邦买的保险怎么办?”几乎每位购买了友邦保险的消费者都经历了9月份的惊魂时刻。继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破产后,同样深陷次贷危机的美国国际集团(AIG)迅速成为“华尔街下一个隐忧”。9月15日,在股价雪崩和信用评级被下调的双重重压下,这家全球最大的保险服务商岌岌可危。
  AIG的危险处境迅速触发了其附属公司友邦保险的投保人对保单安全性的忧虑。在新加坡、香港等地甚至出现了较大规模的退保潮。据相关媒体报道,仅9月16日、17日两天,友邦在香港就遭遇退保2000份左右,而在新加坡亦出现了客户排队退保的现象。虽然美国政府迅速以850亿美元接管了AIG,但这并未能完全打消各地投保人的疑虑。
  AIG百年老店濒临破产让人在慨叹“一切皆有可能”之余,也引发了一个新问题:一旦保险公司破产,如何保证我手中保单的安全?
  
  代理人的“忽悠”不攻自破
  
  许多人买保险时曾经听个别销售人员说:“人寿保险公司不会破产。”而且,他们往往还会沉着地拿出《保险法》来,给你看第八十五条上面的有关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通常来说,作为保险消费者,多数人是不会真的把《保险法》从头到尾研究一遍的。所以在销售人员指明念清了《保险法》的第八十五条后,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问题,消费者一般就不再继续疑惑了。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真的就不会破产了吗?当然不是的。我们只要细心看看就会发现,在《保险法》的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中,实际上只有人寿保险公司不能“解散”的文字,并没有写着人寿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任何内容。人寿保险公司其实同其他许多任何公司一样,也是会破产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可见,人寿保险公司也会破产。
  实际上,人们如果再往后稍微看一看《保险法》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就在《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上,就有涉及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明确文字。《保险法》中,就已经使用了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概念了。
  
  千万不要因恐慌退保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央行9月16日共同发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将按照“绝对数补偿限额”和“比例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
  对于非寿险保单持有人,《办法》规定“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对其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若保单持有人为个人,则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若保单持有人为机构,则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而对于寿险保单持有人,《办法》规定,寿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其持有的寿险保单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将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简单理解就是,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最高可致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损失10%,机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最高则可“蒸发”掉20%,而破产对公司股东而言更意味着“血本无归”。于是,一些投保个人开始考虑退保的事情了。专家告诉我们,无论在何种状况之下,退保都应该慎之又慎。
  因为与提前支取银行存款最多损失利息不同,退保后只能收回保单的现金价值。即在原先缴纳的保费基础上扣除初始费用和退保手续费后剩余的金额。对于不少期缴型产品,最初数年的初始费用甚至可能高达50%,这意味着若在投保初期退保,能够获得的保费可能远小于昔日缴纳的保费,而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就白白浪费了。
  
  能否理赔才是最应该关心的
  大多数国家对于公民在商业银行的 储蓄存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作出保证安全的承诺,如果一旦哪家商业银行破产,储户未必能拿回全部或部分存款;而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大多数国家却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其安全性进行保障。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破产或撤销有可能成为威胁保单安全的主要因素,但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所造成的影响却未必很大;而是否能保证按期缴费、签字前是否“如实告知”等细节,往往会成为威胁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最重大因素之一。‘
  设想一下:即便遇到巨大的金融动荡,比如短期内成百上千倍的通货膨胀,只要我们创造收入的能力还在,我们就有机会重新规划我们的未来;但是如果我们自己或家人遭遇疾病或意外等风险,却没有提前做好财务上的准备,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我们和家人而言就是万劫不复的。
  狭义的保单安全仅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广义的“保单安全”是指买了保单而不能得到理赔,因此投保时的一些疏忽也有可能成为影响保单安全的因素。
  比如:买了意外险而没有买寿险,突发心梗身故,虽属意外,但由于导致身故的直接原因并非外力造成,所以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赔的。再比如:买了不包含寿险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保单限定保30种大病。但偏巧罹患的是第31种病,于是不仅确诊患病的时候不会赔,病没治好发生身故的时候,仍然不会理赔。
  那么,先生买保单的时候指定的受益人是太太,当先生去世的时候,太太就一定能拿到理赔么?答案仍然是不确定的:假定投保人是先生,被保险人也是先生,尽管身故受益人是太太,先生仍然可以在太太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时将受益人变更成另一个人。因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指定,所以在投保的时候,为了“保单安全”,太太就应当注意避免先生“身兼二职”。当然这又是保单安全与婚姻家庭关系安全的话题了。
  影响保单安全的因素尽管有很多,解决的方法却不外乎“三选”:选公司、选产品、选代理人。而归根结底是选代理人,因为优秀的代理人通常选择为卓越的公司服务;同时,专业的代理人又会为客户选择出最适合的产品。
  
  4看保险公司的“实力”
  保险消费者如今更要慎重选择投保公司,从源头上避免自己的利益无故受损。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对保险公司要进行一定的信息分析,事前的调查必不可少:
  
  财务
  
  主要是了解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投保人群是否达到一定规模。因为保险依据的是大数法则,只有投保达到一定规模,才可能有效化解风险。同时消费者可适当了解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有效保单数量和退保情况以及再保险等。
  
  风险控制能力
  
  是了解保险公司的核保理赔情况,看是否有完善的机制,把关是否严密。
  
  产品
  
  主要看公司开发的产品是否丰富且有竞争力,这可以从另一侧面反映出保险公司的实力,是衡量其能否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标准之一。
  
  服务品质
  
  服务品质直接反映出保险公司管理是否规范,这也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服务品质不仅包括代理人的服务,也包括核保理赔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
  
  威胁保单安全的两大“杀手”
  有时精挑细选的保险产品,一旦出险却出现“理赔难”,尤其是寿险,不少项目都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多留意细节,这样才可能避免拒赔的发生。
  
  不能按时缴费
  
  2000年6月,翁先生投保了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为方便缴费,他与保险公司约定。续期保费用银行自动转账方式。翁先生经常在各地跑业务,常常一连几个月不在家。2006年9月,翁先生收到在信箱里睡了几个月的缴费提醒函和保险合同效力中止通知单,这才想起忘了去银行存续期保费了。而保险公司2006年7月、8月在其账户中两次扣款,都因余额不足而未成功,只能中止保单效力。
  翁先生要求办理保单复效手续。但由于在复效体检中没有通过条款中关于复效的核保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接受其复效申请。翁先生不解,只是一时忘了缴费,为什么要做复效体检,还被拒绝复效呢?
  分析:
  按期缴纳保险费,是维持保单效力的基础。如果投保人不能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及时通过约定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单就会失效。一旦保单失效,投保人的保障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
  通常在保单失效前,都会有一个宽限期,长期寿险宽限期一般为2个月,在失效后2年内。客户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同时履行复效时的告知义务,如符合承保条件且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可恢复保单效力。
  尽管保险合同中有复效条款,但一般来说,为了降低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带病投保之类的逆选择,保险合同中会对申请复效进行一些条件设定。
  如保单持有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提出复效申请,且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核保条件,投保人必须一次性缴清保单效力中止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翁先生就是因健康原因而无法通过保单复效的核保条件。
  所以,为避免保险合同失效而又无法复效的局面,建议翁先生这样的商务繁忙的客户,可在手机或行事日程中设定一个家庭保险缴费提醒,以利自己能按时缴费,得到保障。
  
  “如实告知”
  数年前,刘女士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寿险”和附加住院费用补偿险。2005年下半年,刘女士因为右声带乳头状瘤、慢性咽喉炎前往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前前后后刘女士花去近万元医药费。想到自己投保了附加住院费用补偿险,刘女士今年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
  细究下来,刘女士发现,保险公司为刘女士出具的理赔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刘女士2005年8月2日入院的病历中记录刘女士“2002年7月开始出现声音嘶哑、讲话费力,在当地医院就诊多次,诊为慢性咽喉炎。”
  也正因为这样,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在投保前已有慢性咽喉炎的疾病,而她在投保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公司决定:“此次索赔未能通过,不予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同时,“解除附加住院费用补偿险,退还未到期保费。”
  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刘女士提出异议:自己的确在投保前有慢性咽喉炎,但是自己怎么知道这个情况会影响今后的理赔?更重要的是,“代理人没有尽到义务,询问这些情况”。
  如果因为代理人没有履行职责,而导致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未能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也要被拒赔?保险公司自己难道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专家告诉我们:如果被保险人认为自己的不如实告知与代理人未尽到职责有关系,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保险公司将对代理人 进行书面和口头调查,最终确定是否进行理赔。
  
  拒赔的9大原因
  很多人片面地认为保险骗人,坚持不买保险。深究其原因,这与理赔难脱不了干系。
  保险理赔难,到底谁该为此负责?保险公司,代理人,还是投保人?其实,理赔是投保人和公司方面双方的事情,理赔难并不是单方面造成的。
  作为投保人。首先应该破除对保险的偏见,冷静地看待理赔中的各项要求。同时,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投保人要在保险上多投入些精力——加强保险意识、学习保险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如果你投保时不违规,发生事故后遵循理赔流程,备齐理赔材料,并清楚了解理赔前前后后这些事儿,那么,理赔就一点也不难。
  
  1 未按期交纳保费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自己的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3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合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4 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二年内自杀等。
  
  5 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6 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保险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7 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8 弄虚作假
  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可以拒赔。
  
  9 过了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保险公司都将作拒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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