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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是最常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在学理上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措施”,其对象是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存款、债权等无形资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将查封与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并列。”但在实践中,“查封”一词带有一定的口语性,泛指一切非财产处分性的、临时控制性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扣押、冻结、扣划(提取)等多种形式,在本文中,“查封”即指此广义上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