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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禁止就业歧视立法是对劳动者就业平等和职业发展全部过程的法律规范。随着不同时期、不同向度社会问题的出现及其解决,禁止就业歧视立法表现为以就业权(工作权)为主导,以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权、劳动福利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团结权)、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为主要特征的综合性权利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