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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59条笼统地规定了公司董事应履行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起源于英美法系衡平法信托领域中的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信义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受信人(fiduciary)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受益人(beneficiary)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对等(non—anm’s length)之法律关系。当董事基于公司寄予的信赖和倚托而享有经营公司业务、管理公司事务之权力时,公司的利益就很容易因为董事滥用其影响力和优势地位而遭受损害。因此,忠诚地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