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卖未变更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来源 :吉林农业·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onqer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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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赵某驾驶机动车将王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过错。王某被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现王某住院花去治疗费已2万多元。
  赵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是赵某从刘某手中购买的,没有办理机动车更名过户手续,也没有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赵某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被告知因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赵某来到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咨询张浩律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说法能够成立吗?因赵某与刘某没有办理机动车更名过户手续,刘某是否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欠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款,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不成立的。律师建议依据该条款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刘某虽然未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但刘某已无法控制管理该机动车,也没有享有该机动车的实际利益,故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张浩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至今先后执业于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具有八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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