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市场中政府和企业价格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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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7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11)01-0013-04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价格行为是市场参与主体的重要的市场行为之一,它决定于市场结构,最终又影响市场绩效。基本药物市场是医药市场的一部分,因此具有医药市场的一般市场结构特征。但由于基本药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从而使基本药物市场成为一个不取决于支付能力的营利性市场,这一市场特点决定了基本药物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市场行为主要可分为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价格行为是企业在已有市场结构条件下通过采取价格策略对在位者或潜在进入者施加压力从而影响市场结构,而基本药物市场上,在价格调控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似乎是政府。基本药物价格由买方垄断,企业在议价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政府的价格决策主导着市场,企业就是根据政府的决策来作出自己的选择。
  
  1 政府的价格行为
  
  1.1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行为
  在基本药物市场上,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价格。在自由市场中,价格受市场机制作用,然后又反过来作用于市场。而在基本药物市场中,由于基本药物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私人经济品,因此,其价格不是市场出清的结果,而是受政府调控。政府主导价格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政府的定价和调价行为。
  1.1.1基本药物的定价程序
  伴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出台,发改委也比较快地公布了零售价格方案。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的。从2009年年初开始,在国家有关部门遴选基本药物的时候,发改委就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政府定价药品进行了成本和市场价格的调查,掌握了大量成本价格数据。这些数据涉及4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上百家医疗机构。同时,有关部门还就基本药物定价涉及的一些政策问题提前进行了研究,听取了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及早地确定了工作方向和基本原则。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发改委根据前期调查的基础数据,对国家基本药物成本价格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对价格的合理水平进行测算,并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有质量标准、生产技术、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达350多人,其中,来自基层医疗机构的专家占了40%。
  由于基本药物价格问题事关医药资源的重新配置,牵动着各方的利益,因此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发改委就价格制定有关情况以不同形式征求和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方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消费者代表的的意见。社会各方面对基本药物定价问题也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
  最后就价格问题实施了集体审议。根据专家评审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发改委进一步对基本药物价格制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完善,经过集体研究讨论,最终确定了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方案。
  通过上述定价程序,从总体上来看,政府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充分调动了各方积极性,是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然而,基本药物的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它需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企业成本情况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进行动态调整,因此定期或不定期对基本药物进行价格调整也是政府定价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
  1.1.2基本药物的价格调整
  2009年9月28日,发改委发出了《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公布了296种基本药物(含多种剂型,共2349个规格)的零售指导价格,涉及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别品种(主要是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用药)没有公布价格。这些药品执行的是政府定价,与这次公布的基本药物指导价的管理形式不同,况且发改委以前已制定、公布过价格。因此,此次没有再重新调整其价格。此次公布的价格与政府当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相对照,约有45%的品种价格作了适当下调,平均降价12%左右;约有49%的品种价格未作调整,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还有约6%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价格。有些药品之所以会提价,是因为各方面普遍反映这些药品由于价格低廉而出现短缺,为了鼓励企业保障供应,满足消费者需求,提价的绝对额较小。一直被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定于2010年10月下旬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价格调整计划已经暂缓,此次降价计划普药降幅在10%~20%。
  实际上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就是政府对基本药物的价格调整,因为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与市场上实际零售价格并不完全相同,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反映的是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成本和价格变化情况,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实际零售价格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既使企业能赚取利润,又不超过政府制定的价格上限的成交价格。政府的调价行为影响的主要是基本药物市场中实际运行的价格。2010年10月以来,价格调整新政已经成为市场上的一只“久未落地的靴子”:一旦落地,又将对医药企业的利润情况形成冲击。
  政府在定价时应以基本药物生产成本作为价格下限,政府在综合考虑企业合理利润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后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为价格上限。基本药物在市场上的实际价格应该在这两个价格之间运行。然而,由于消费者对不同药品的认知价格是不一样的,对于新特药,消费者会认为价格越高越好,而对于一般普药,消费者的认知价格就会比较低。特别是对于基本药物,一方面由于替代产品比较多,另一方面基本药物的消费者通常是收入水平较低的群体,因此认知价格会更低而且变化较大。除此之外,同一品种的基本药物有多家厂商生产,导致产品质量的参差不齐,政府在定价时就不能简单地进行一刀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就需要政府适时地进行动态价格调整。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中,主要措施的第十四条就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各地合理地确定集中采购价格。
  
  1.2政府间接干预价格的行为
  政府除了定价和调价两种价格直接干预行为外,间接对价格进行干预也是其调控基本药物价格的另一主要手段,例如基本药物制度安排具有现代物流配送水平的企业组织统一配送,以减少流通环节的价格加成;在购买时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以使企业之间通过价格竞争而压低价格;在零售环节,特别是在医院销售时,采取零差率销售,取消了使用环节的价格加成。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一年多来,这些措施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不规范,药价虚高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此,在2010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立和规范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采购机制》)。
  这一新政围绕供应、质量、价格提出了很多创新性措施,重点规范了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环节,针对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价格偏高等现象,新政借鉴“安徽模式”提出了一些创新性措施,主要包括:1)为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双赢,由原来简单的“以价格换市场”变为“质+价”换政府的“量+渠道”,即所谓的量价挂钩。这一原则性改变,不仅代表政策游戏规则的改变,也对作为供应者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药品质量水平较低的企业来说,更是一种挑战。2)要求对基本药物近3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进行详细调查和掌握。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采购价格不高于基本药物在市场上的实际购销价格,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基本药物价格的管制方向是不断贴近市场实际成交价格。在进行市场价格调查的基础上再实行“双信封”招标制度的做法可以说是将自由市场上的有效竞争引入到了这个由买方垄断的基本药物市场当中,这给很多企业都带来了机遇。3)分类采购。有针对性的分类采购不仅使采购方式更加规范,而且确保形成合理的价格。4)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这一措施不仅确保中标价就是基层采购价,并最大限度压缩了流通环节层层加价的空间,而且在价格上给予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以前,由于基本药物各项措施的实施缺乏强制力,从而弱化了基本药物政策推行的实效,在价格方面,就体现为缺乏协调和统一,这也给一些不良现象的出现提供了空隙。5)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要求从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目前药品回款时间通常在6个月左右甚至更长,占用了企业大量流动资金。新政策将明显降低药企流动资金成本,有利于降低药价。这一措施以政策推动的方式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改变以往只是一味强调降价的做法。降价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所以才会出现“降价死”的现象。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就是在降价时保证企业仍然有合理的利润空间,这样企业才能接受降价,保证不会断货。
  除了上述针对招标采购出台的一些具体措施,还针对质量、价格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如提出“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要求,将质量放在了价格之前,对基本药物质量有了更高的重视,再如要求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这些都将影响基本药物市场上企业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和企业的行为方式。
  
  2 企业的价格行为
  
  基本药物的特殊性之一是其价格由买方垄断,这个买方指的是政府,而不是指医院,因为基本药物对基层医疗机构来说,必须配备使用,这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其他医疗机构虽不是必须配备,但制度要求也应将其作为首选。因此,基本药物真正的采购方是政府,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基本药物市场是一个南政策推动的市场,因此作为被动方,企业就是根据政府的决策行为、采购行为而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在这一过程中,要求企业不能像供应其它商品一样,一味追求经济性,而是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供应基本药物需要付出一定的机会成本,这是由基本药物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和低价特征所决定的,所以,企业的价格行为的行为基础不是“唯利性”,而且由于价格不受企业控制,企业之间也不能如同在自由市场上一样进行激烈的价格竞争,这里所探讨的企业的价格行为应是围绕基本药物价格,面对政府价格决策和采购决策,企业如何反应。
  
  2.1面对政府直接价格调控的企业价格行为
  前文已经分析了政府直接干预基本药物价格的两种行为,即定价和调价,这两种行为直接作用于价格,由于价格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因此,面对政府对基本药物的定价,企业首先会考虑进入这一基层市场和在自由市场上相比是否能获得更多的利润,或者相当的利润,因此企业会在“市场”与“价格”之间作出行为选择,影响企业这一行为选择的关键因素来自于企业对基本药物价格的敏感度。
  各药企对基本药物价格敏感度主要取决于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进入基本药物目录里的药品对该企业来说是不是主打产品,如果是主打产品,则这个药品是企业的主要利润源,对企业利润贡献度高,从而企业对该药品的价格的敏感度就高,如果政府对该药品定价过低,就会影响企业的主要利润,企业就可能会选择放弃这部分基层市场。若是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并非企业的主打产品,对企业利润贡献是有限的,则企业对其价格敏感度就低,即使该基本药物价格降得比较低,企业仍然有能力继续供应,不会造成供应缺口。二是生产基本药物的企业在地位上存在差别,对一些具有规模经济、实力强大的大企业来说,降价不会对其造成太大影响,它们对价格变动有较强的承受能力,价格敏感度低。而对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来说,本身盈利能力就不强,因此不能承受基本药物价格下调所带来的利润空间的缩水,对降价敏感度高。三是不同企业生产同一基本药物的成本不同。成本应该与药品质量挂钩,不同质量的药品,成本有所不同。药品质量好的企业对降低价格的敏感度高,因为质量好的药品,生产成本相对较高,价格调得过低,使得企业为确保药品质量多支付的成本得不到补偿,导致企业丧失生产积极性。药品质量一般的企业生产成本低,而且由于基本药物通常是普药,不包含研发费用在内的沉没成本,本身价值就不高,使得企业对价格下降的敏感度就低。
  
  2.2面对采购新政的企业价格行为
  对基本药物价格,政府除了直接进行定价和降价外,还会在其它环节不断创新思路,提出有效的政策措施作为控制基本药物价格的配套路径。《采购机制》的出台标志着基本药物制度自2011年起将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在前面分析到,面对政府直接定价,企业会选择要不要这部分基层市场,但这也许是基本药物市场形成之初的情况。就长期来看,在未来3~5年,伴随“医疗资源下沉”以及“全民医保”的提前实现,必将带动潜力巨大的基层消费市场,行业有望继续保持20%~25%的快速增长。基本药物市场对企业来说有相当的吸引力,大多数企业都会争取分得一块“基层市场蛋糕”。《采购机制》对基本药物的采购主体、供应主体、采购价格等作了明确规定,作为供应主体的企业面对新政该如何应对?
  《采购机制》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将质量优先放在价格合理的前面,招标中注重生产企业的市场规模、品牌信誉和行业排名等指标,企业不能再围绕“唯价格论”的观点找出路,而应该将重点转移到提升自身实力以及提高产品质量的“质量+价格”思路上来,其价格行为应是围绕“质量”的“价格”行为。而且这一点除了对基本药物的质量提出要求,同时也指出了提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集中度的重要性,因为质量与成本挂钩,只有具备一定规模、实力的企业才能负担得起高质量产品带来的高技术成本,而且,规模经济带来的其它边际成本的降低也有利于形成合理价格。另外,三部委《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中针对基本药物有一项政策:推动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基本药物主要品种销量居前20位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应达到80%以上。因此,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不断推进,基本药物的供应企业要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寻求并购集中、优化升级是一项最优策略,这样也能提高企业应对基本药物价格波动风险以及政策变化冲击的能力。随着《采购机制》的进一步实施,很多优质企业的优势将显现出来。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采购机制》中要求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的企业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2010年10月安徽省“2010年安徽省基本药物中标品种一览表”一经公布,便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某些中标品种的价格低得太离谱,一瓶500mL的大输液不到1元钱,而且中标的企业中,大企业只占2.1%+小企业则占到了97.9%。招标中出现了“药价虚低”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可能就是药品质量一般的小企业由于生产成本很低,在投标时可以“离谱”地压低价格,而产品质量水平较高的大企业无法承受这种低价的倾销,只能退出竞标。如果这种现象继续下去,就会出现这样一个恶性结果:基本药物=廉价药=低水平药=劣质药,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新政中的这一规定肃清了各地采购机构“唯价格论”的思想,将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在这种机遇下,品牌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地位将得到提升,它们应该积极抓住这一契机,领导基本药物市场走向良性发展,而小企业应该尽快调整经营思路,不能总是想着以低价取胜,如果实力有限,可以集中资源专门生产一些独家品种,新政对这样的企业也是利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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