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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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飞速,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环境问题。纵观历史,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总伴随着环境问题,我们再也不能走牺牲环境换发展的老路。习总书记曾强调“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可见我们对环境的重视,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这就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侵权问题的关注,环境侵权问题比一般侵权问题更加复杂。其中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论直到现在仍有很多学者认为是不解的法学难题,更遑论比一般侵权问题更复杂的环境侵权问题。
  关键词: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认定
  一、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及其特征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即侵权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进一步又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及环境等方面的权利遭到损害或是有遭受损害的可能,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环境侵权的特征简单的概括如下:
  第一,在环境侵权中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侵权人一般是有一定法律地位的大公司、企业等,且它们在科技、经济、信息等方面实力雄厚,与之相对的受害人往往都是社普通民众。
  第二,导致侵权结果出现的原因行为复杂且侵害过程持续、间接、复合,环境侵权行为会先作用于环境并经其迁移、扩散、富集或转化进而侵害被侵权人,且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一定随着侵权行为的停止而结束。
  第三,因果关系的证明困难。“环境侵权尤其需要高科技的支持,因此会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下牵涉到许多科学难题。”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如果继续适用传统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将会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救济。
  我国的理论发展需要借鉴已有的一些理论学说来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以找到适合中国土壤生长的理论,用于实践中。那么,我们需要首先了解一下一些国外的优秀理论学说。
  二、国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相关实践及理论
  (一)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盖然因果关系说又发展成为优势证据说和事实推定说。优势证据说就是在环境诉讼中不要求严格的科学证据证明,只看一方的证据价值是否高于另一方的证据价值。这样做为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减轻举证责任。
  事实推定说认为,在环境侵权案中,原告只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两点: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事实上已经作用于原告所居住的地区;其次,具有相当多数量的与受原告相同或者类似特征的损害发生在原告居住的地区。受害人举证完成后,如果加害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完全没有因果关系,法官就能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这一学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应用,但仍是一个有待完善的学说。
  (二)疫学因果关系说
  疫学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某污染因素作用的程度与某疾病患者的数量或疾病的严重程度成正比例关系,并且在这种疾病危害患者之前该因素就已产生影响,用生物学上的某些原理也可以对该因素如何造成这种疾病进行合理的解释。
  个别因果关系说是从疫学因果说发展而来的,只要污染事实和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联系,就由被告方面负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但是本学说的适用范围有限,其适用需要特别严格的条件且主要针对的群体性的健康损害事件较为有效,相对与个体性的便无法适用。
  (三)间接反证说
  间接反证就是说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被告方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即证明案件事实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防止自身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直接反证不同,它并非直接对承担举证责任方所举证据的反证,所以称为间接反证。但是间接反证说的适用需要依据“经验法则”来推定其他事实,这会使得间接反正说理论的说服力大打折扣。
  三、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有关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立法上是苍白的,在环境侵权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法官可引用的法理依据十分少,这会导致判决的结果缺乏说服力和法律的依据。并且,由于对于认定标准的规定单一,在司法审判中会出现机械化套用和误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情形。另外我国司法实践 “关于因果关系各国法律未多规定,系由法院实务创造不同的概念或理论,以界定行为人就其行为所生损害,应负责任的范围,体现不同的法律文化及思考方法。在通常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多不发生问题。事务上的案例多具争议性,学说上乃创设各种理论,提供分析的工具,期能有助于在个案做公平合理的判断。”②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和理论上的不足无法满足我国目前环境侵权案件的需要,“建立较客观、可资检验的论证准则,避免流于主观法率情感情的恣意,”这是我们当务之急。
  (一)建立健全相关立法体系
  1、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以及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来审理环境侵权的案件。虽然我国可用于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律条文众多,但是环境侵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仍存在漏洞,其在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问题上缺乏原则性的规定。若将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直接置于实体的法条之中,法官在审理相关的案件的时候可以直接援引该法条,这样使得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又可以保证司法的公正,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完善司法解释。法律的滞后性造成了我们在处理新出现的问题时无法做出及时的反应,但是立法又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作为法律的补充,司法解释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来弥补立法不及时的缺陷,并且司法解释填补了法律的漏洞。所以在环境侵权方面的立法滞后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来完善司法解释:第一,增加我国环境侵权中现有的举证责任倒置事项和扩宽其适用范围;第二,在有关环境侵权的司法解释中应当列明如何认定这类因果关系的原则。有了司法解释的补充我们的相关法律就更加健全
  (二)构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体系
  1、立足于中国实际国情。我们立足于中国实际国情融合行之有效的理论,形成特有的并适合应用的理论。照抄照搬外国的研究成果是行不通的,首先社会和法治的背景不同。其次国情的不同死板的应用会导致误判错判等问题的出现。借鉴是可行的但是环境侵权问题本身是复杂多变的,拘泥于一种形式是无法进行公正的判断更遑论公正的审判结果。所以根据中国实际国情发展构建的理论才能更好的在中国的土壤生长,更好的运用于我国的实践。
  2、引入价值判断机制。在环境侵权案件裁判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更要超越案件事实结合价值判断机制来解决问题。即,在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过分强调环境保护,有时反而忽视了最基本的社会民众的经济需求。所以,我们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强调环境保护又要兼顾最基本的民众需求。那么价值判断的引入就尤为重要了。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对于受害者来说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为有力的方法也是最后的寻求救济的途径。所以,我们要更加重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相关理论的丰富。我们相信对于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也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最终能为司法实践所采用。无论如何这都需要我们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出一套更为完善的理论。(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侯佳儒,《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2页。
  ②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页。
  参考文献:
  [1] 侯佳儒,《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版,第112-129页。
  [2] 周珂,《环境与资源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8-100页。
  [3]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216页。
  [4] 刘超,《问题与逻辑: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实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87-100页。
  [5]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
  [6] 张宝,《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第9-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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