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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有其必要性且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行为具有可入罪性。但是,我们在构建刑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机制上,要认识到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犯罪形态;刑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机理主要基于刑法的功能作用和法制的完整;刑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采取低干预度原则,对犯罪行为的治罪宜采用兼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