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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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案例教学法具有其应用的价值,但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而且还应依据教学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模式。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律教学;应用
  20世纪80年代,随着比较法热在我国迅速崛起,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被介绍到中国,在部分高校法律授课中加以应用。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教学法重知识传授不重能力培养的不足,对提高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水平具有较好的作用。
  一、关于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由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中,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从形式来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所倡导的讨论法。但现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则渊源于英、美国家的判例教学法。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柯里斯托弗·格伦姆布斯·朗德尔教授继承了苏格拉底的教学法,并大胆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了案例教学法。在哈佛法学院的案例教学中,学生直接参加交流式的学习,通过阅读已经由上诉法院判决并收集供学生使用的案例汇编,既学习了美国普通法知识和法律历史,又了解了案件是如何判决的。
  哈佛法学院创立的案例教学法后来为哈佛商学院所发展,并在商学院的大力推动下,在20世纪40年代后发展成为世界教学领域广泛流行的一种教育模式,该教学模式在教学目标上,注重能力的培养,认为能力比知识更重要;在教学方法上,主张以学生为中心;在教学过程中,提倡批评性思维,要求学生不迷信权威,不依赖教材,通过自己的观察和研究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律教学中应用的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原则等,多来源于既有判例,因此,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已有判例的学习,判例本身即是一种案例,因此,在英美法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具有一定现实的基础。我国法律制度沿袭大陆法系,法律制度是以法典形式确立,学生对法律的学习主要是对现有成文法律的学习。因此,应用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大学生中进行法律课的教学存在一定的难度,但这并不能够否认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中的应用,笔者以为只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基本原则,案例教学法便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教学作用。
  1.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协调并举原则
  由于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对象是直接从高中升入大学的学生,他们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并不充分,而案例教学法则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实际判断能力,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因此,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应当在学生学习了一定法学基础理论后,再在学生中进行。这就需要教师先以讲授的方式将该门专业课程的基本理论讲授给学生,待学生已对该门专业课程的基本理论有了一定的把握后,教师再适时地引入案例教学法,如此,学生才能够积极自主参与到案例教学中,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分析、探讨案例,从而实现案例教学法所期许的目标。
  2.教师引领原则
  案例教学强调学生的主导性,但并非完全放任由学生自主分析、讨论案例。案例教学中,依然要求教师在组织学生讨论法律案件时要在学生的讨论中不断启发,诱发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激发学生讨论的兴趣以及引导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的思考。因此,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教师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教师在教学中不仅仅是一个发起者,还应当是组织者、指挥者,而教师要发挥好自身的引领作用,除了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功底,还需有相应的实践经验,如此,才能够驾驭基于具体案例事实的法律知识的讨论。
  3.精选案例原则
  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所学法律基本理论能应用于、服务于司法实践。因此,案例教学绝不能为了教学而教学。教师在准备运用案例教学法前,应根据教学目的、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选取案例。具体来讲,教师所选案例应当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的特点。针对性即指教师所选案例应是针对法学专业课程中的重点、难点理论问题或与该专业课程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热点法律问题所筛选出来的案例。准确性是指教师所选择的案例一定能表现所学法学专业课程所表达的观点和理论的案例,这可以使学生通过案例的讨论、分析进一步理解所学知识,强化对所学知识的系统应用。案例的实效性指的是它的实际教学效果。即通过对所选案例的教学,能够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的模式选择
  典型的哈佛案例学习是三阶段模式,即:个人学习—小组讨论—全班课堂讨论。但随着案例教学法的推广,适应不同国情、不同教学对象的案例教学模式层出不穷。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大学法律教学中,可以根据课程性质、学生综合学习情况等,有选择地使用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
  1.案例研习
  案例研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针对典型案例进行充分的研讨,最后提出解决方案的一种案例教学模式。此种模式可以在学生已掌握了一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的一些法学主干课,如民法、刑法等课程中使用。在案例研习中,每个学生应当成为教学活动的主角,教师主要是充当主持人,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引导学生讨论,一是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其中。笔者认为,一堂完整的案例研习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1)教师选择案例,拟定问题交给学生。(2)教师将班级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一小组的学生对教师选择的案例进行充分的课前知识准备,并在小组内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小组分析报告。(3)课堂上,各小组可依据分析报告阐述对该案例所反映法律问题的意见,并在教师的主持下,与其他不同意见的小组进行充分辩论。(4)教师依据各小组讨论情况及课堂辩论情况做出点评和总结。(5)每一学生根据小组分析报告及课堂辩论情况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研习由于不受课程、时间、场地的限制,可以成为主要的案例教学模式。
  2.模拟法庭
  这是当前在高校实施法律教学的一种案例教学模式,该种模式是在教师或者法官的指导下,对预先设定的案例,组织学生扮演案例中的各种角色,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学生依据角色不同,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案例事先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在模拟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将自己的论证结论在庭审现场进行展示。该种教学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模拟法庭模式由于受场地、时间以及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限制,一般适宜在大学高年级学生诉讼法学习中加以应用。
  3.法律诊所
  诊所式法律教学是对案例教学法的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主要是发挥学生的自主性,以小班组为基础,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直接参与到真实案例的处理中。这种教学模式重点在于培养学生调查、会见、辩护、谈判等法律执业基本技能,因此适宜在那些已经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的即将毕业的本科学生中进行。
  参考文献:
  李昌玉,张慧.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案例教学中的运用[J].长江大学学报,2008(06).
  作者简介:李强,男,1969年4月出生,河南省镇平县人,讲师,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编辑 鲁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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